从停止收费之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向纳税人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如有违反规定继续收取工本费的,将作为违章违纪问题处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把收费所得上缴区地税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便于征管,对港口区、防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定为按年征收,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七月十日前,分别就上半年、下半年的税款缴纳。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业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新税制实施后,由于一些行业进项抵扣很少,税负比较重,企业生产艰难、部分一般纳税人要求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这是不允许的,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严格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一般纳税人,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写明延期缴纳税款的所属期、税种、延期缴纳的理由和期限,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期期终5天前(即次月5日前)随同该企业纳税申报表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一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检查结束后,各地、市国税局要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传递的程序和方法按桂国税发[1997]13号文办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总结,于6月5日前报送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货代企业首次申请领取专用发票时,应向当地地、市地税局提出领票申请,并提供领票经办人身份证、货代企业税务登记证件、货代企业的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和区外经贸厅核发的《广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证明》以及当地地、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审批权限仅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期间内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财务处理。
对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防止税款流失。
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的规定,由原来的福利基金帐户余额数转到应付福利费的部份,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来未按有关规定调转到应付福利费的福利基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治区辖市国税局的稽查机构设置。自治区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稽查分局,主要任务是对市区内所有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实现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分离。为了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管理,市局成立稽查管理科,主要任务是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制订下达稽查计划,并负责对涉税大案要案的审理,以及全市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
烟草企业的罚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作其它收入反映,对财政部门反还给其作为办案经费的,按规定列支的部分可准予税前扣除,即列收列支。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非金融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6]239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因此,由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水面进行开发后再转包取得的纯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局《关于北海市供销社股金服务中心股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北地税报[1997]44号)收悉。该文称,北海市供销社股金服务中心将其社员、农民、城镇居民投资入股的股金和盈余公积、银行贷款、不需返还收入等资金,投放给供销社内基层单位使用,并且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收取股金利息。
供电企业的贴费收入是按照规定向申请用电或增加电容量的用户收取的一项费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使用。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按规定作冲减企业损益处理的,经批准,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净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分2至3年计入企业损益;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分3至5年计入损益。
对既取得佣金收入,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营销业务员,应将佣金收入扣除40%的费用后,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金融保险企业1996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地征收营业税。
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审批;在南宁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区直企业,委托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若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跨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纳税人对原有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随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万元以下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在5年内平均分摊扣除。
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广西第二建筑公司跨纳税年度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属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给予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部门或单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的领用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和税款报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177号)规定执行。
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使用的货运凭证,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之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资金帐薄及营业性帐薄,由柳州铁路局各分局(主管处)向所属单位(见附表)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1997年3月底以前对本地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各地、市于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开展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区地税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桂地税发[1996]166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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