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财政支持500万元,支持辖区在库限额以上企业数量最多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促消费活动,推动该辖区2022年上半年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分别增长达10%、15%、10%、20%。
对南宁市科技服务企业,2022年1—5月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且1—11月达到30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22年1—5月营业收入达到3(含)—20亿元,且1—11月增速50%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22年1—5月营业收入达到1(含)—3亿元,且1—11月增速30%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且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不足的设区市,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此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桂科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或者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政府批文出具后,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应征数据。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中央授权范围内顶格减征,即减按50%征收。
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央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等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扎实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指导督促设区市优化城区财政体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遏制财务造假,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纳税人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在上述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相应调整当年纳税申报表。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县(市、区)税务局要熟知电子营业执照使用须知,并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向纳税人宣传辅导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和易用性,扩宽使用群体。同时,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出现强制推广现象,避免引起纳税人误解。
各级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检查,适时开展矿业秩序、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税费缴纳、打击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等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监管办负责制定自治区年度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
《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政策操作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3月17日平果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对不按规定报备材料的事务所,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进行约谈,并在次年进行重点检查。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面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彩票等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宣传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彩票等财政法律制度,不断提升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个人身份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并以本人银行账户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为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各单位、会计事务所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申报、资格初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并对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择机安排考前辅导,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考试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将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广西会计管理系统,将已完成2021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并经审核确认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完成学分情况等信息直接连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日内,采取自行制作、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纸质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留存企业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广西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市级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市、县两级调查队具体实施辖区内的调查任务,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地方统计局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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