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积极加强与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退税业务流程,畅通信息交换渠道,提供多样化退税方式,提高退税效率。
自2018年6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以来,我局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高度重视税务规范性文件和税收管理制度的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新机构执法依据统一和工作有序运转。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明确指出“在完善社保缴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征管机制变化过程中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对本市的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了17户企业确定为2020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现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进行公告:
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提案中建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制定政策提高预征率,让企业在税款清算期少补缴税款,减轻目前资金困难阶段企业的压力”。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贵州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给予公布。
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
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要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收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为给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我省税务机关已开通的微信、支付宝、“智慧税务”APP、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和金融机构APP等网上缴费渠道不变,建议缴费人尽量选择网上渠道办理缴费业务,降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叉感染风险。
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贵州省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设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专区专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办理服务。现将全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专区专厅地址予以公布。
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简化核准程序,对暂时无法完整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可采取容缺办理、事后核查的方式受理核准减免税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
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根据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从2020年3月23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四力战疫情同心促发展”为主题举行在线访谈活动,进一步就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有关问题与网友开展互动交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亚林出席活动并回答网友提问。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一般纳税人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栏或19栏填写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免税服务等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并补充填写第9栏、第10栏,即免税销售额填写。
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贵州省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等业务,可就近选择相应自助办税终端设备自助办理以上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6〕55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4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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