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的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以下简称“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已于10月25日上线。为切实做好全省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改革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使税制改革更好更快地贴民心、顺民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有关规定,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停止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的6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60%-100%的比例核定。
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以下纳税人查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其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生产经营、商业用房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到2020年,在我省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确保各项征缴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票证。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以派出机构的名称对外执法,使用派出机构的税收业务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部署,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具体承担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各项工作职责。
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我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粑、饵块粑、缫丝、中成药、辣椒制品等产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和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本省的省重点稽查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了8户企业(集团)确定为2018年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现将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进行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规范涉税业务办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办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在各级税务机构启用新的办税业务相关印章,原办税业务相关印章同时废止。
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通办是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自治州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通办业务事项包括全省通办、全国通办两类。全省通办是指贵州省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贵州省境内自主选择任何一个公告授权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贵州省税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统一采集已实现省级集中的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汇总发布信用评价结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规定,现将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之规定,现将我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实名事项包含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变更登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解除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为支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施行,现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申报纳税等环节涉及的部分表证单书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经清理确认,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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