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通办是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自治州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通办业务事项包括全省通办、全国通办两类。全省通办是指贵州省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贵州省境内自主选择任何一个公告授权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贵州省税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统一采集已实现省级集中的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汇总发布信用评价结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规定,现将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之规定,现将我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实名事项包含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变更登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解除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为支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施行,现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申报纳税等环节涉及的部分表证单书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经清理确认,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经清理确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安排,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将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逐步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推行清单内办税事项网上办,努力实现办税“零跑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6月7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探索建立大数据产业税收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利用大数据产业涉税数据,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不断拓展税收动态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努力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简事快办服务是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简事快办”窗口,对税务机关简事快办承诺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纳税人取号到“简事快办”窗口办理。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8年第2期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公告
根据《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我局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2017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到其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逾期不参加年审的,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保障金。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承办跨区域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3)设置“通办业务”窗口,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在资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任何一个国税、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同步制作“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二维码,并通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现将我省2017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公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现将我省2017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公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现将我省2017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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