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业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涉及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为主线,坚持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并举,规上企业做优做强和规下企业提质升级并重,不断培育新增量,不断激发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贵州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6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017年,省局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绩效目标为主线、落实政策为目的,强化宣传辅导,不折不扣抓好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不留死角。
办理全省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全省通办业务事项清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共同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及时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各办税服务厅等动态更新发布。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税费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按“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国税机关,基本形成完备的税收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税收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税收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税收法治保障体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因国家正在调整和完善会计从业资格政策,故我省2017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缓进行,如有新情况,我们将及时在贵州财政会计网发布公告,敬请留意。
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代征点在网络升级改造期间停止办理国税业务,涉税咨询业务正常受理。在网络升级改造期间您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国税业务,我们将即时受理,并在系统恢复后及时办理并回复。
单位申请减免缓缴: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缓缴申请,经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减免缓缴。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核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核查企业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在国家规定重点软件领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境内研发费占比,或软件出口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三个方面中的一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对内加强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科技、工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政策落实合力,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将对企业的税收扶持转化为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正效应。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法发[2016]5号)工作要求,贵州省国税局对截止2016年8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形成宣布现行有效、废止(失效)、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依法治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决定修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 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 贵州监管局201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个别条款,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8月3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度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确定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沟通内容及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三方沟通机制。要注重实效性,结合实际选择易操作、易沟通、易交流,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乐于接受的沟通交流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县级国税机关应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地税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等行业“营改增”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分行业分规模的纳税人培训力度,辅导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和纳税申报要求开具发票、办理纳税申报。
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明确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