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核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核查企业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在国家规定重点软件领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境内研发费占比,或软件出口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三个方面中的一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对内加强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科技、工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政策落实合力,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将对企业的税收扶持转化为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正效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法发[2016]5号)工作要求,贵州省国税局对截止2016年8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形成宣布现行有效、废止(失效)、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依法治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决定修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 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 贵州监管局201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个别条款,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8月3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度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确定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沟通内容及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三方沟通机制。要注重实效性,结合实际选择易操作、易沟通、易交流,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乐于接受的沟通交流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县级国税机关应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地税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等行业“营改增”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分行业分规模的纳税人培训力度,辅导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和纳税申报要求开具发票、办理纳税申报。
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明确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黔国税发[2016]13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17户总部在本省的省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按每年抽查20%,每5年检查一轮的频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确定了2016-2019年稽查随机抽查对象。
以2014年为基期年,按照省本级、各市(州)及各县(市、区、特区)的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营业税)入库数为基数,核定省、市、县三级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
系统、翔实地掌握我省减免税情况,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效应,不断加强和深化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工作,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
系统、翔实地掌握我省减免税情况,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效应,不断加强和深化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工作,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
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责任追究,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作为,积极支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是税收优惠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凡授权省级及以下国税机关掌握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上限执行,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
2014年10月在全省国税系统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制定优惠备案服务规范,并在保持享受优惠的印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情况下,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全部统一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少了纳税人区别不同优惠事项填写不同备案表的麻烦。
贵州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向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单位提供本系统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可以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报告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消费者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需提供消费者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有关纳税申报期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明确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有关纳税申报期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明确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推手,将发挥积极财税政策导向作用。该政策“含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现有投诉举报渠道的基础上,高度重视营改增纳税人投诉举报问题,做到及时解决、及时回访,让纳税人对服务工作真正满意。各级国税机关和服务单位要严肃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投诉问题原则上平行推送,不能解决的报上级部门处理。
地税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地税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地税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地税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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