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解缴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和提高退税效率,各地保险机构应于解缴车船税款时按要求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公布取消6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贵州省地税局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即“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对取消的上述5项审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为推进依法治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工作,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中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安全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省设立的省级服务单位分别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1。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微信、QQ群、办税大厅公告等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调整的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做到应享尽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和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积极开发新客户,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创新信贷产品,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诚信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落实取消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请各地按照省局下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地税金税三期工程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地税函〔2015〕231号)要求,认真做好对表单变化及填表说明的培训和辅导,确保纳税人熟练使用填报各类表单。
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通知,2015年8月14日(星期五)20:30至22:30人民银行将开展贵州省金融城域网“双活”实施工作,在此期间会同步导致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无法处理税费扣缴业务,敬请纳税人选择其他时间办理网上税费扣缴业务。
在新旧系统切换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专票系统、数字证书系统等税控系统不停机,纳税人可以正常操作发票开具、抄(报)税、认证(包括海关缴款书采集)等业务,但不能开展档案变更发行、发票发售、税控设备更换等业务。
自2015年8月26日18:00起,“贵州省国税局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v4.5版(网页)”、“车购税代征办税系统”等办税系统暂时关闭;“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停止使用,10月1日前,仍可使用“海关缴款书管理”模块通过离线方式导出数据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完备的税收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税收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税收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税收法治保障体系,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国税机关。
各级国税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制发文件、活动记录、会议纪要、编印材料、宣传稿件等),并及时总结,全面反映工作措施、工作过程、工作成果、工作建议。
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是我省“5个100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平台的引领和示范效应,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提质增效。
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情况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上报情况包含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退税额。
申请退税前12个月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技术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纳税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为系统、翔实地掌握全省地税系统减免税总体情况,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减免税政策,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效应,不断加强和深化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工作,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贵州省地税局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符合前述补评对象的纳税人,在当前状态消除后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补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情况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上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市(州)级税务机关收到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补评结果进行备案。
将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2014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评价,确定1965户纳税人为“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现予公布。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发[2015]11号文件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执行。黔府发[2014]28号文件附件《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按照国发[2015]11号文件附件5规定内容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省地税局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两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即“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贯彻落实消费税政策调整。积极开展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等改革事宜的调研工作,分析对我省财政税收的影响,为各级政府建言献策。按照总局部署,及时落实成品油、电池、涂料等税目消费税调整措施。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内联外引的机制,整合产学研、农科教资源,实施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和联盟攻关,把农业园区建设成为人才集聚、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发展新“引擎”。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微信、短信及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布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一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即“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对取消的该项审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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