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贵州省地税局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符合前述补评对象的纳税人,在当前状态消除后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补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情况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上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市(州)级税务机关收到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补评结果进行备案。
将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2014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评价,确定1965户纳税人为“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现予公布。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发[2015]11号文件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执行。黔府发[2014]28号文件附件《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按照国发[2015]11号文件附件5规定内容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省地税局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两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即“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贯彻落实消费税政策调整。积极开展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等改革事宜的调研工作,分析对我省财政税收的影响,为各级政府建言献策。按照总局部署,及时落实成品油、电池、涂料等税目消费税调整措施。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内联外引的机制,整合产学研、农科教资源,实施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和联盟攻关,把农业园区建设成为人才集聚、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发展新“引擎”。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微信、短信及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布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一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即“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对取消的该项审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和《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制定本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做到放、管结合,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和提供免税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持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额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办理代开手续。”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必须如实、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其提供的会计报表及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符合减免税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省局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贵州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黔国税发〔2003〕86号)、《贵州省大企业、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黔国税发〔2005〕17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源管理办法》(黔国税发〔2005〕195号)。
除列入《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13类市场主体外,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系统打通整合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所支付的费用和每年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符合规定的,可凭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全额抵减。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通知》中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在《信息表》中承运人或实际受票方名称处加盖印章。鉴于目前我省纳税人端系统未升级,《信息表》暂不通过纳税人端开票系统开具。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州)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供电企业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在该企业2014年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减,各地应将抵减金额并入《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登记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起始号码等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作废事宜。
“合理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确认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效,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积极支持我省建筑业加快发展。一是要严格清理涉税审批事项,对规定不审批的不得审批,能下放审批层级的要下放审批层级。
统一规范办税服务标识是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形象、便利纳税人办税的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办税服务标识规范工作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工业企业对照上述规定条件对不征税收入自行进行税务处理,并对不征税收入及其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准备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资料留存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服务。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