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和《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制定本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做到放、管结合,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和提供免税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持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额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办理代开手续。”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必须如实、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其提供的会计报表及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符合减免税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省局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贵州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黔国税发〔2003〕86号)、《贵州省大企业、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黔国税发〔2005〕17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源管理办法》(黔国税发〔2005〕195号)。
除列入《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13类市场主体外,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系统打通整合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所支付的费用和每年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符合规定的,可凭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全额抵减。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通知》中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在《信息表》中承运人或实际受票方名称处加盖印章。鉴于目前我省纳税人端系统未升级,《信息表》暂不通过纳税人端开票系统开具。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州)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供电企业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在该企业2014年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减,各地应将抵减金额并入《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登记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起始号码等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作废事宜。
“合理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确认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效,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积极支持我省建筑业加快发展。一是要严格清理涉税审批事项,对规定不审批的不得审批,能下放审批层级的要下放审批层级。
统一规范办税服务标识是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形象、便利纳税人办税的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办税服务标识规范工作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工业企业对照上述规定条件对不征税收入自行进行税务处理,并对不征税收入及其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准备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资料留存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服务。
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省从事竹浆板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抵扣。
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建立资质审查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企业申报资质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并在每月25日前,按资质类别报送资质审批情况到我厅政务中心。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增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树立,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
省政府“9+1”服务组要重点围绕企业生产运营、改革推进、新项目建设开展服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重点扶持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一个一个帮助解决。各市、州要成立相应服务组,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工作。
自公告之日起,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将到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点,对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应税服务收入额、申报缴税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补充采集,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到2017年底,全省建筑业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建筑业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新增建筑业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2至3家,全省达到5家以上;新增建筑业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0家,全省达到80家以上;重点扶持100个建筑业骨干企业;扶持1至2家大型建筑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周密部署贯彻落实,明确管理责任,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即时开通网上认证发票和网上抄报税资格,在防伪税控系统完成远程认证开户操作;对具有开具防伪税控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在贵州省认证抄报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报税开户操作。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2014年起,按照打捆操作、风险分担、全面覆盖的要求,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提取10%,并从已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筹集部分资金,通过担保再担保平台,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力争做到零差错、零误区、零缺口,圆满完成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绩效考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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