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暂免征收车船税。
《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已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是否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税务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税务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纳税人未缴纳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税局稽查查处、纳税评估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以前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报送纸质纳税资料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7至12月纸质资料,7月份征收期内汇总报送当年1至6月纸质资料。
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本局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含联合发文3件),现将有关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2010第1号)的规定,对我省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
各供电企业用于农村低压维护修理购进的耗材应分别核算,并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我省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规定的形状、规格、字体、颜色执行。根据我省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有15位和20位的实际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分为15位、18位和20位三种,但数字的字高、字宽、字体、总宽度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的要求一致。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要建立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联系会议制度,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参与,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相互通报情况,总结经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
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3000元/月上调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100元/次执行。
各地要注重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分析评估,及时跟踪和反馈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建言献策,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委托代理银行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有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对已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购领。
依据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对条件允许的煤炭行业纳税人,可逐步推行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
开展对零申报企业的核查。要对零申报企业为什么既没有收入,也没有支出,而又长期存在和保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要从了解是否购买了增值税、营业税等发票信息入手,核实企业应税收入。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相关资料,但最迟不得超过汇算清缴截止日。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规定我省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以及省内总机构的预缴税款,仍维持原缴库级次不变。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先缴入省级金库,再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对下分配。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审核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加强审核管理和优化服务的关系,制定切实措施,既按规定及时办理年度申报事项,又不断提供年度申报质量。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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