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的劳动争议,分立后分担分立前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明确的,由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承受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将分立后的各单位共同列为当事人。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民生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省直部门要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基础工作,加快支出进度,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规范建账建制。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根据《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局研究,我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审核确认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为各市(州)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称纳税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于贵阳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提供临时性应税劳务的个人。本公告不适用财产租赁所得。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各市、州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尽快成立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税务机关向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时,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人员下载文件规定的文书格式,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发放给纳税人和服务单位。原使用的《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暂免征收车船税。
《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已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是否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税务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税务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纳税人未缴纳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税局稽查查处、纳税评估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以前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报送纸质纳税资料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7至12月纸质资料,7月份征收期内汇总报送当年1至6月纸质资料。
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本局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含联合发文3件),现将有关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2010第1号)的规定,对我省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
各供电企业用于农村低压维护修理购进的耗材应分别核算,并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我省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规定的形状、规格、字体、颜色执行。根据我省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有15位和20位的实际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分为15位、18位和20位三种,但数字的字高、字宽、字体、总宽度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的要求一致。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要建立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联系会议制度,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参与,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相互通报情况,总结经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
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3000元/月上调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100元/次执行。
各地要注重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分析评估,及时跟踪和反馈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建言献策,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委托代理银行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有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