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简并工作涉及的征管业务事项较多,为了使纳税人在短时间内熟悉并适应简并后的办税流程,各级国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本次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要以清单形式在办税服务厅公示。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对纳税人分散、税源零散、征收成本高、不易管理的边远地区,县以上国税机关可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同时,委托其代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没有代征税款业务的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与收费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应于初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省局于1998年印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严格税收票证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长,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税收票证管理需要,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严格执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控发票的采集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采集范围,将不属于失控发票范围的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录入,同时,也要督促注销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失控发票。
自市局去年8月下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地税发[2006]239号)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下属各征收单位的反映,在二手房交易中,核实征收与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较大。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取消收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
根据贵州省十届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加强对专卖、连锁零售店税收监管的建议》,省局安排各地对我省部分品牌专卖、连锁零售店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省品牌专卖、连锁零售店定额核定普遍偏低,税收流失严重。
总局此次清理取消简并报表68张(见总局文件附件1),暂停报送3张(见总局文件附件2),保留报送99张(见总局文件附件2);省局清理取消1张,保留报送9张 (见本文附件1)。对总局明确取消和暂停报送的报表,省局不再要求各地上报。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地方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两表”即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反映本月各种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和利润情况。未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简并征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时限、文书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实际不断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204号)和《补充通知》,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规范管理。
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等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请各地参照省局2006年下发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中审批手工版发票的要求,严把审批印制关。电脑版发票由贵阳新筑印刷厂负责印制。具体印制、验票等相关事宜,请与贵阳新筑印刷厂联系,联系人:李华,电话:0851—6617436。
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照章征收增值税。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企业须分别核算,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贵阳市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商业批发购销合同、商业零售购销合同、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等合同金额按100%的比例核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需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最高限额的,地市级税务机关需提供除企业报送资料外的核查材料,材料上须有两人以上的核查人员签字,原则上不得委托县级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为了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上报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中需列明开票限量。
新建的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合理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机组)的装机容量,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可持认定证书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 第三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 标准为: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主管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要认真做好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数额的测算工作,并做好相关的纳税辅导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医药制造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地国税机关应尽快组织对本地“一窗式”管理模式实施情况的清理检查,凡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5号)要求,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原则上应按要求进行规范,统一办理认证、报税、申报和票表税比对。
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抓住税源管理这个核心,出实招,重实效,通过行政推动、典型引路等方式,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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