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为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省医保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享服务”栏目中的“有奖发票”进入,并微信授权,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
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等,充分应用政府大数据资源和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快建设省地方征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纳税、社会保险缴纳、水电气费缴纳、涉农主体生产经营信息等非信贷信用信息共享和治理,提供数据产品服务,实现数据有序流通和融合应用。
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所租赁补贴、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有关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对企业引进经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省级每年按税前年薪4%—8%进行奖励;对于柔性引进人才在贵安新区领衔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毕人社通〔2017〕163号)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由专班牵头,按照企业群众办理每个“一件事”,只需“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申请”的原则,认真梳理所涉就业、社保、档案、医保、税务、公积金等方面事项的关联关系,所需材料突出“去重”,必填表单突出“整合”,经办流程突出“并联”,整合重构“一件事”业务流程。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28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原每人每月118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改造提速,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其中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制定印发政府网上服务优化提升方案,深化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市场监管等自建业务系统融通,推进高频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比例达70%。
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加大对重点优惠政策如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等监控力度,辅导纳税人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对已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对不符合优惠条件但已申报享受优惠的,提示提醒纳税人更正,避免涉税风险。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加大优惠补贴力度,刺激汽车消费企稳回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当事人信用修复申请的,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31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我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第二批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10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起,贵州省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另有规定外,两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线上查验到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相关完税凭证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查验到信息或信息异常的,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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