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化资源税改革,落实成品油消费税等从生产侧转到消费侧的改革任务。持续加大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对企业研发投入严格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办税便利化,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一次不用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202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掌上办”“网上办”。
零工待工区设置劳务交易洽谈和求职用工信息发布两个功能区域,提供防疫测温、休息等候、饮水、急救药箱等设施用品,放置宣传资料、政策手册、公布服务热线等。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贵州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工资保证金可用贵州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单)替代。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不得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
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2022年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
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缴纳。
全省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延期至2022年11月15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我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贵阳市南明区红十字会。
自2022年8月28日起,贵州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我省所有统筹区(含省本级)除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外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通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依托省协调小组精简行政审批组,依法依规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逐步实现同一费种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推动非税收入业务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22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22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22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请广大考生至“贵州省财政会计网”(http://czkj.guizhou.gov.cn)查看发布的相关考试信息。同时,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考点当地发布的疫情防控信息和防疫要求,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按要求做好赴考准备。
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含)以上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各级人社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强化协同配合,缓缴期间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缓缴政策落实落地,做好制度落实等相关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参与摇奖流程: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享服务”栏目中的“有奖发票”进入,并微信授权,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消费者发票中奖奖金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一是筹备建立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专家库。我局将面向社会选拔素质高、能力强,具有三师资格之一,有多年行业执业经验,且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行业自律惩戒的人员组建行业专家库。
借款人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3年1月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超期仍有逾期的,将开始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8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精神,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现将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资源综合利用、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等支持再生铝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始终不折不扣的抓好各项税收政策落实落地。
为进一步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让社会保险费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等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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