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上,应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3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原每人每月98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比列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将注意事项为您梳理汇总为以下三张表格,帮助您轻松掌握。
所有行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指电子设备),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应级别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坚持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并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
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实现七个环节“一个平台、一表填报、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强化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工作预判、全年工作落实情况。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机制,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实施专人专账管理,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落细帮扶措施,强化信息供给和服务供给,扩大就业选择机会,帮助其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大力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称重点帮扶县),现就加强重点帮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
配合税务总局组织开展好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做好收集需求的分析及响应,以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托税企互动平台做好常态化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收集工作,按照“分级响应、上下联动、限时研究、及时响应”的要求,持续做好诉求响应。
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着力培育财源增长点,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各地不得脱离实际制定收入增长目标。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将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省级政府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 〔2021〕5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3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我省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17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各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为更大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降低融资门槛,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纳税人,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或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税务处罚。
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待遇享受。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积极谋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申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履行用工责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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