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部门职责,税收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财税返还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议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创业青年开办企业税收返还事宜,助力青年创业。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做好青年开办企业的税收贡献率、成长情况等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地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协商确定。如意见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今后双方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对不符合简易、即办注销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发起注销流程后5个工作日办结,一般纳税人在发起注销流程后10个工作日办结,破解“注销难”,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企业在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该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暂停受理确认事项,对已经确认的撤销确认;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市场主体准营行政许可事项时证明材料多的问题,实现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
全文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该文件与现行我省政策不符,予以全文废止。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二十四期)》。
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加强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要研究采取降标措施,取消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相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为2019至2023年)。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进厅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20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推广过程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传统机打出租车发票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并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租车经营者,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自印纸质发票事项服务。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自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61号)要求:“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国家确定的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
积极优化信息化手段,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推广使用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积极推行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人防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防部门核定费额后,向缴费人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按规定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应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间,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和排放废土、石、渣等情形应按期缴纳,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由于贵州航信吸收合并贵州金穗,自2021年元月1日起,原贵州金穗所有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和技术服务工作全部由贵州航信全面负责存续,贵州金穗依法依规解散注销。贵州航信全省统一服务热线95113,服务监督电话:0851-86816660。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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