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简易、即办注销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发起注销流程后5个工作日办结,一般纳税人在发起注销流程后10个工作日办结,破解“注销难”,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企业在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该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暂停受理确认事项,对已经确认的撤销确认;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市场主体准营行政许可事项时证明材料多的问题,实现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
全文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该文件与现行我省政策不符,予以全文废止。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二十四期)》。
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加强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要研究采取降标措施,取消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相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为2019至2023年)。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进厅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20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推广过程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传统机打出租车发票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并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租车经营者,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自印纸质发票事项服务。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自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61号)要求:“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国家确定的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
积极优化信息化手段,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推广使用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积极推行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人防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防部门核定费额后,向缴费人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按规定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应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间,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和排放废土、石、渣等情形应按期缴纳,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由于贵州航信吸收合并贵州金穗,自2021年元月1日起,原贵州金穗所有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和技术服务工作全部由贵州航信全面负责存续,贵州金穗依法依规解散注销。贵州航信全省统一服务热线95113,服务监督电话:0851-86816660。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新的访问地址为https://fpdk.guizhou.chinatax.gov.cn,我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不再支持新旧地址同时使用,原访问地址停止使用,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62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将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截止至2021年3月底,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如有疑问,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085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各地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确保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目标任务。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本建议确定的发展战略、目标任务、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我省《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0〕1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确认,遵义市红十字会和黔西南州红十字会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相应年度通过以上单位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从2020年11月27日起,升级缴款模式,新增第三方支付渠道,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款。缴款环节纳税人点击第三方支付,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APP扫描弹出的二维码绑卡支付即可完成缴款。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此前已缴纳税款的,不再调整。
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已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等涉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基础上,做到“应纳尽纳”,将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归集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
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系统操作的宣传辅导培训,让贵阳市纳税人在纳税缴费上更为便利、更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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