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把新增耕地认定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认定的要求进行审核、验收、确认和报备。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包装项目,弄虚作假,虚增耕地指标的,已报备的耕地指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前款所称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对补贴资金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隐瞒、造假材料申报的融资担保机构,除责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所有年度补贴资金的申报资格,并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日七届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面实施企业开办“一窗受理、一表填写、一体集成、一次领取”,推行营业执照、许可证书、税务发票、公司印章等同步发放、一次领取。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1年3月1日—6月30日,为错峰办税,建议您于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之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购房人和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并缴交社保或个税,预交房款,预约到期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购房手续;利用人才引进政策,与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办理人才落户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伪造银行转账、社保或个税凭证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于每月15日前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
从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社保费的征收期调整为当月1日至27日,当季度的社会保险费可于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7日前缴纳,全国或我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坚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健全各类保险保障制度体系,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因社保费业务调整和系统切换原因,办税服务厅业务量将会增加,到前台办理业务的等候时间可能会加长,请广大缴费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各项社保费业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为做好“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省人民政府是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政策,审定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自2021年1月1日起,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海之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票电子化推行期间,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坚持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监管体制,健全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负责人、资产财税、活动行为、信用建设等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缴费人在省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费人在省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优化营商环境,海口市税务局决定将部分原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接的查询、证明类等事项调整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
为便利您机构办理行政登记、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报送,我局整理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提供查阅,请各机构按照规定做好行政登记及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报送。
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髙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研究,我省对还在实施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级承接事项3项、省级下放市县事项1项(分别见附件4、5)。
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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