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方式。实行原国税地税纳税人一套用户,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办理原国税地税双方业务。
纳税人通过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办理全省通办业务,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向受理地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纸质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可以向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查询涉税事项办理状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动态调整清单,在官方网站公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实行实名办税,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税流程图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稽查局应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税务行政决定事项“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并明确告知被查对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复议管辖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原地税网报非CA密钥登录方式的用户已在原国税网报系统注册的正常户纳税人,不再保留原地税网报系统帐号,可使用已在原国税网报系统注册的“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海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原需向海南省国税、省地税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年度获得的市财政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和对省级财力贡献省级奖励三亚部分的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间内再相应予以拨付。
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申报表(税)”、“在线填写申报表(费)”模块仅显示在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申报的申报表信息,逾期未申报信息将不再显示。当期应申报的税(费)申报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申报表(税)”、“在线填写申报表(费)”模块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自本办法出台后,对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总部企业,不纳入省财政对市县的总部经济奖补范围;省财政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将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市县财政留成部分从迁入市县拨付迁出市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落实人才政策。对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政策。
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标准已于2017年发布。为了确保行业划分的准确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民经济行业核实的部署和要求,我省税务机关于2018年5月在全省开展登记行业信息核实工作。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税务人员及时收集和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技术支持电话:17889948386;业务支持电话:省局政策法规处 66509312,纳税服务处 12366。省局将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系统。
各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网签备案合同撤销管理,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依法撤销网签备案后,同一个家庭(包括购房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网签备案合同成交金额不能低于已依法撤销的网签备案合同的成交金额。
已通过办税人员信息采集的纳税人每月首次登陆网报系统时须进行短信验证码(非本省手机号码将无法接收短信验证码)验证,系统将向金税三期税费征管系统登记的办税人员移动电话发送短信验证码,通过验证后本月再次登陆则不再校验手机号码;若手机验证不通过,将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按照规定程序,现将2017年度海南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国民经济行业核实的要求,为了确保行业划分的准确度,请你单位于4月25日前对登记行业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时请确保国地税登记行业信息一致,在选择行业细项时,请谨慎选择“其他”类行业。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并根据实际业务编印了《海南省国税、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编制《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签订委托协议后提供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协议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或终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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