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一照一码。登记申请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代码按照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实时生成。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5年10月8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业务办理标准,为统一业务办理规则,决定对我省部分涉税事项实施的“免单”和“免填单”服务进行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核外来(省外来琼、省内跨市县)施工单位办理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如发现未按要求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年9月25日18:00至2015年10月9日24:00,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系统、门户网站、纳税服务自助终端停止运行,全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暂停受理缴费人所有涉费业务。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工作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4号)(该公告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3月18起废止执行)。
户籍在海南,但不在转让住房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材料。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将情节轻微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9项税收违法行为试行“首违不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与河沙、粘土、其他石类相关的规定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立省是我省发展战略。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决定调整我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建工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若土地抵押权人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相同,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并且不涉及第三方的,不需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减免税调查对象界定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参加本次调查,其享受减免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测算。调查税种界定为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时间界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随时随地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7月1日正式开通“海南地税”微信税务局,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关注,也感谢广大纳税人对海南省地税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继续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我省地税机关已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5月开展了涉税信息数据清理,效果显著。通过深入核查,发现仍有部分信息存在缺乏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的现象,对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权益保障以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开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文件要求,现将省政府审批的“因意外事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和“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区地税局。
发票的审核。要审核票据凭证的合法性,对名称、金额、品目、时间等进行全面核实。对建筑安装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贸易商业发票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业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列出具体明细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真假,并在报告中说明该项工作的审核结果。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省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变相保留或恢复审批。同时,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管理,强化事中事后风险防控。
建议市政府对设立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天津市的做法,用融资租赁企业上缴税款的市级留成部分对其进行奖励、补贴等,予以扶持促使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以带动我市经济的发展。
区局、分局每季应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半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票证抽查,并把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少于总数的20%;每三年组织一次以上全面的票证清查。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应按总局和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的规定向纳税人出具相关文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纳税评估应向纳税人出具调查(核查)结论文书;大企业税务审计应向纳税人出具风险提示、审计结论;日常检查进户执法事项须出具相关结论文书。
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土地出、受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受让人按重新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款按照规定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48号)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海南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度纳税信用情况进行了联合评价。
为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升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和震慑力,本次税收专项检查选择旅游行业中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达到整治一个区域,规范一个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我省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14]151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以财税[2014]151号文的规定为准。各市县应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立方米,并在2016年底前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60日,需延期30日以内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县区局备案;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并报省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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