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委托代征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化基准表》)执行。本办法和《细化基准表》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有失公平公允,让偷税漏税不缴纳税的人也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违背了现在国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基本政策,也产生了对诚信纳税的人不公平待遇。
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履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增强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逐步推进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纳税人尤其是“零申报”纳税人,尽量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纳税,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零申报”纳税人尽量在11月10日前完成“零申报”业务办理。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适应新系统的运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车船税网报客户端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相关纳税人下载新的车船税网报客户端软件(电子办税工具软件1.4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专用)进行安装。
纳税人9月份在原税费征管系统进行过建安发票代开业务的,网报不支持营业税的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大厅补充申报。
自2015年10月8日起,我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正式上线运行了金税三期系统,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我局决定推出以下五项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具体如下:
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规划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的将免于处罚,对不按本通告要求进行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8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金税三期”系统,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业务办理标准。为统一业务办理规则,现对我省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原定于2015年10月8日至9日全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指定预约缴费人前来办理缴费业务,现更改为:2015年10月8日至10日预约单位缴费(包含各种缴费业务)前来办理缴费业务;2015年10月12日预约灵活就业人员前来办理缴费业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一照一码。登记申请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代码按照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实时生成。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5年10月8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业务办理标准,为统一业务办理规则,决定对我省部分涉税事项实施的“免单”和“免填单”服务进行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核外来(省外来琼、省内跨市县)施工单位办理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如发现未按要求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年9月25日18:00至2015年10月9日24:00,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系统、门户网站、纳税服务自助终端停止运行,全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暂停受理缴费人所有涉费业务。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工作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4号)(该公告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3月18起废止执行)。
户籍在海南,但不在转让住房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材料。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将情节轻微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9项税收违法行为试行“首违不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与河沙、粘土、其他石类相关的规定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立省是我省发展战略。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决定调整我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建工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若土地抵押权人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相同,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并且不涉及第三方的,不需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减免税调查对象界定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参加本次调查,其享受减免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测算。调查税种界定为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时间界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随时随地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7月1日正式开通“海南地税”微信税务局,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关注,也感谢广大纳税人对海南省地税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继续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我省地税机关已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5月开展了涉税信息数据清理,效果显著。通过深入核查,发现仍有部分信息存在缺乏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的现象,对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权益保障以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开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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