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全省地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提供延时服务,即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应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若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使用临时数字证书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毁的,应填写《临时数字证书丢失(损坏)登记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后,税务机关重新提供新的临时数字证书。
登录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itax.gov.cn)--办税服务栏目--网上办税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如不需提交附列资料、不需税务机关确认或封存证件及发票的,网上填写信息即时生效,无须往返办税服务厅办理。
非网报纳税人。非网报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领用发票、非正常户解除等涉税业务时,税务人员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向纳税人出具《纳税人核实确认事项告知》,提请纳税人按提示要求核实确认相关涉税信息数据并进行错误信息数据修正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新表)及填表说明。新表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旧表停止使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的生效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即2013年3号公告是从2014年12月25日起失效,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延续性,本公告从2014年12月25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1月至12月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情况申报的期限列表通告如下:
为了解决西环铁路建设工程跨度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难确定的问题,根据有利于税收管控原则,现将西环铁路建设工程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以上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有电子文件的应同时提供电子质文件。纸质文件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和时间,复印件资料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以示认可。
对通过法院裁决(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但无法提供发票的房产,再次转让时,可按法院裁定(判决)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确定的金额确认购置成本,比照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报送备案后,纳税人依照主管地税机关鉴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按新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于2015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补充报送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
各地方主管税务局要对此次的税务审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包括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应缴税款及实缴税款等情况,并提出改进金融保险业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并统计填报金融保险业税务审计统计表(附件2)。
为了提高您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纳税效率,更好地解决网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问题,自2014年12月8日起,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海口地税局中心办税大厅增设网报技术难点问题服务窗口,您若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纳税遇到技术难点问题,除拨打网报技术支持电话(省内400-8888-363,省外0898-66963863),可直接到海口地税局中心办税大厅网报问题服务窗口咨询,我们将及时为您答疑解惑,竭诚为您服好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对档案材料的保存状况进行初步查验,包括是否开封、是否毁损、是否存在涂改、篡改等。对有档案材料清单的,根据清单记录核对档案材料内容;无档案材料清单的,应逐项检查档案材料,列出档案中所有材料。
应征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应符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依法治税、风险管理、纳税服务、从严治党、作风建设等方面,结合实际,对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2015年的工作任务、应该重点开展的工作等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如下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2014年度通过上述社会团体、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受理的清算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仍未受理的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按本规定执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程序和权限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后,在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的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纳税人报送清算资料,也不得接受纳税人补充的清算资料。
对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原始凭据,但能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协议、合同或相应合法有效凭据,并已缴清受让环节相关税费的,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其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可结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上记载的金额予以确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农业生产,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否申报纳税。
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合理统筹稽查力量完成稽查工作任务,经研究,同意中止部分已下达的稽查任务(名单附后),请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之前,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超过期限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下发之后,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突发事件分项应急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分项应急小组,突发事件分项应急小组向本单位的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工作。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正当理由的申请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进行个案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办法进行个案评估。如果纳税人仍有异议,可再次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个案评估。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