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知》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创业就业享受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比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规定,经费包括启动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项内容。其中,奖励经费是指对清算核增税款(含核减退税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效益奖励。
书面合同明确收款日期,已收到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和实际收讫款项日期“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考虑到“威马逊”抗险救灾特殊时期的需要,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马逊”台风后抗险救灾抢修代开普通发票问题的公告》,对“威马逊”抗险救灾租赁当地的挖掘机、铲车、汽车等机械设备代开普通发票问题进行明确。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发布该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纳税人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做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只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根据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原则,为避免重复建设,你局应停止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及风险控管系统自行建设工作,按照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部署要求,积极配合省局实施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及系统试点上线运行工作。
高校开发、销售职工住宅楼,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由于职工家属住宅楼原属教育用地,现改变为住宅用地,土地改变用途还应申报缴纳契税。
企业可以授权企业税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条第(一)项第4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和第十条第(二)项第5款中报送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暂停执行。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税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3年度年检合格,2014年度第一批具有资格从事相关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如下:
分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根据4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请被投资企业为主的股权转让当事各方,自查自纠,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除特殊情况外,自查期间一律不处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自觉追溯到以前年度。
充分发挥培养对象集体的引领作用。要重视对本单位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培养和使用,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集中使用培养,为他们搭建平台,给任务,压担子,鼓励他们发挥引领作用,带头、带领和参与解决本单位税收工作中的新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全面试行工作方案〉和下达绩效考评指标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80号)精神和省局各部门工作责任范围,经研究决定,总局绩效考评指标2.0版65项考评指标、78个考评节点分别由省局17个部门承接并牵头落实。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会同地方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件一份)上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上报材料包括:
日前,我局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回复意见,现就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费用按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2]2843号)规定执行。未按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的,应酌情扣减服务费用。
年度报告方式:企业登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ic.hainan.gov.cn),点击“网上年报服务”。个体工商户可选择通过网上年报系统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者向原登记机关报送书式年度报告,由原登记机关负责书式年度报告的公示。
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包括: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领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同时领用10元面额(含)以下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以上两种发票统称定额发票)。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且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的行为,不包括在境内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为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纳税人重复填报减免税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593号)有关要求,取消纳税人通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填报《减免税明细表》。
征收机关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启动征收。为改变以往“前松后紧”、挤压推进的局面,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作为,各单位务必于8月1日启动征收。年度征收任务与个人缴费标准以省政府文件为准。省局将对各单位的征缴启动与征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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