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其购置或受让原价可以从计税营业额减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税收秩序,共建和谐税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欢迎社会各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我们郑重承诺:严守保密规定,对重要线索一查到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检举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省地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函》(琼地税函[2011]570号)第一条(七)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办事指南的函》(琼地税函[2011]40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规定,清算经费包括启动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项内容。其中,奖励经费是指对清算核增税款(含核减退税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效益奖励。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问一答”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海南地税”微信公众平台宣传单已按照统一规格的样式和质量要求,由省局采购定点印制单位(海南雅尔嘉印务有限公司),按询价价格印制,并由海南雅尔嘉印务有限公司负责投递,有关费用由省局支付。
下列纳税人请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0日内,到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琼海地税核[2014]01号)及《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琼海地税限缴[20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834,820.63元(大写:捌拾叁万肆仟捌佰贰拾元陆角叁分)及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广泛开展公开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进一步推进地税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紧扣持续纠正“四风”和整治庸懒散奢贪主题,重点对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履行承诺、公正执法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不含预售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日期的,自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月起核减。
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所定税款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
各单位将节约用电工作纳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并在年底进行考评。指定专人加强巡查,及时纠正用电浪费行为。省局将不定期抽查,对于违反节约用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请纳税人从2014年6月22日起在海南省地税局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及相关填表说明或到当地税务部门获取相关资料,并于2014年7月22日前以电子数据或纸质版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领军人才印发海南省地税系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使用提高阶段培养方案的通知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省局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省局应当及时处理。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省局应当督促制定机关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需办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税收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以下简称“业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省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将推行延时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兼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已领用地税发票的,可自行补开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补开的具体业务事项及业务发生时间等内容;未领用地税发票的,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营业税发票,地税机关应当在发票上注明补开的具体业务事项及业务发生时间等内容。
近年来,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所得税入库数逐年稳步提高,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所得税预缴率偏低、完工结算滞后的涉税风险。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遵从度,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55号)的工作部署,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已完成了海口市乡镇区域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的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海口市乡镇区域(2011年7月1日已上线的除外)住宅类存量房交易通过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审核计税价格。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琼财非税〔2013〕4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条件为:1、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困难;2、省政府明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情形。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为省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为省地方税务局。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经营电信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核实确认后,请及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三方协议签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票种票量核定、发票领用、税控器具发行等涉税事项。
“海南地税”微信公众号的正式开通,将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和税企沟通的渠道,各单位要宣传和动员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关注,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以便于我们不断改进和优化,充分发挥“海南地税”微信公众平台的作用。目前,省局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现将第一批取消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等3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开展检查或抽查。督察内审处将税务机关进户执法情况纳入执法督查和内部审计范围。对违反本通知的,省地税局将通报批评并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简称187号文)第七条规定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要严格按照187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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