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设立登记是指在各市(县)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半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由市(县)总工会对其是否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同级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采取“电话定货”、“电子结算”、“按订单送货上门”的经营方式,向零售户批发销售卷烟,“电话定货”时,如采用各种记录簿、册或表格、单据等登记要货品种、数量、金额等,且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市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各市县局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足额缴纳了2007年税款,按新税额标准计算2007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于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补缴完毕的,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补缴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预计利润率:(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二)开发项目位于三亚市城区和郊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为15%。
预计利润率: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开发项目位于三亚市城区和郊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县的为10%。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受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委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委托书、成交确认书等凭证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的请示》(琼恒生[2008]02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的要求,省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网络传送财务报表时间:季度报表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网上传送,年度报表于每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网上传送;纸质报表报送时间:季、年度报表每年集中报送一次,于每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手续费按全国总工会工财字[2005]81号文件规定,以实际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总额7%的比例提取,并由地方总工会按季度拨付给同级地税部门,作为代收管理费。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7]78号,以下简称为《琼府78号文》)有关规定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统一作为省本级固定收入。
2008年1月1日以后继续保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审批权限,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应于每月15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2005年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分开单独报送。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需延期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的,海口市所辖企业应向海口市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口市局进行核准。其他市县所辖企业应向市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局核实,报省局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延期申报。
这种经营管理方式,在你公司向市县子公司下达销售计划(《调拨通知单》)时,实际上已进行结算并确认收入,且据以供货,具有合同性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应按规定贴花。
纳税人使用对公账户进行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的,统一由纳税人在扣缴税款次日到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回单联)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通过体制调整,适当增加省级财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促进海南更好更快发展。
纳税人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如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偿费、安置费等,但由于拆迁补偿费的凭据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对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确实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的,其扣除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新办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查账征收,对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但要从严管理。同时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账户,限期转为查账征收方式。
凡在本省范围内,经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实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按本收费标准执行。
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若其已缴纳税款小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若其已缴纳税款大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的,可抵顶下年度税款或退库。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
文书受理岗人员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是否齐全,《鉴证报告》是否与项目纳税登记表对应;查看《鉴证报告》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清算资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一个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或其他开发项目)的,查看是否分别出具鉴证结论。
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国税函[2006]872号)和《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我局从2006年9月份开始,全面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清理工作已结束,现将清理结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局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发票开具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汽车维修和医药、家电、建材销售等行业,主要对纳税人2005年以来发票使用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检查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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