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对货物发票信息。批发商所在地市(县)国税局在收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有关信息后,要及时、认真做好对批发商所开具的发票与其存根联的比对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阴阳票”违章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对加油站进行管理。主动上门作好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告知加油站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指导与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加油机税控器具,及时进行维修时的现场监督工作。
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包括被盗、被抢,下同)“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凭有关证明向销售方提出申请,由销售方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记帐、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等有关手续凭证,销售方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收到《通知》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已按照以前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的,可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申报其个人所得税,已多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给予退税或抵扣以后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机耕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造林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如果其行为是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领导的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按照权限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票表比对处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的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由信息产业部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后,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国税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中介服务机构___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与平时的申报纳税资料核对,及时结算应缴(退)税款;核对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所报送的人员名单,发现漏报的要及时催报,以保证个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二条第二点第一款免(减)税政策中应增加一条:农用三轮车,免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1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的数据,以“出口货物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原始凭证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填报。
各市县国税局要建立有经销商名称、地址、申报纳税额或税款核定额等内容的经销商花名册,定期将营销部提供的情况与经销商实际纳税申报额或核定额进行比对,对存在较大差距的业户,要进一步检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问题,省局已下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等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43号)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按《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经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因,由经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核限定办理报验登记时间。
各市县车购办要积极支持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当月征收摩托车用户车辆购置税等的相关信息,必须于次月8日前将发票报税联开具的内容编制《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见附件2)连同复印的发票报税联送当地同级国税机关。
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收购橡胶生产者(民营)自产的橡胶时必须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购发票。对未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不得批准其领购和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严格控制商贸企业使用橡胶收购发票,确有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仓库及财务核算等有关制度。
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具《代开发票》必须加盖全国统一式样的“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见附件1(略)),原各市县局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各市县使用(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方可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为公平税负,促进合理利用土地,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省局已明确对建制镇、农(林)场、各类开发区、绿化地带等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撤乡并镇的地区也应按镇的范围开征土地使用税。
用票单位和个人向非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橡胶销售发票》、《椰子销售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填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橡胶收购发票》和《椰子收购发票》的抵扣联,必须完整保存,不得撕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办商贸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不执行本文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状况,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每年都要专门造册登记,随时做好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的确认、审批权限及程序,应严格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变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74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除依照税收协定或其它国际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应以其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3%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钛矿、铜钴矿、河沙、粘土和其他石类等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其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收购上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其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局受理,经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省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执行。
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的办法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切实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评税,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建安企业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的,应按已完工程量计算征税,但企业往往只按取得的预收款缴税。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建安项目,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未能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作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市县确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和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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