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和规范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及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季度预缴税额大于年终计算应交税额部分(依15%计算)由汇总缴纳企业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处理。
自谋职业的退役土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税范围,我省增列以下项目:(一)代购蔬菜副食、大米和煤气;(二)从事家庭教育;(三)清理地下水沟;(四)社区环境卫生服务。
契税的减征或免征,均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市(县)征收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仍按原政策不得享受税收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海南各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20号)第二条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建制镇(不含县城)、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的土地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优惠政策现已到期,但鉴于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等地区基础仍然较差、经济较落后等实际情况。
由省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各市县分公司如另外发放奖金、补贴,应合并当期的工资薪金、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市县分公司发放的此部分奖金、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公司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纳税申报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你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请示》(市国税发[2000]115号文)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限问题正在征管法修订案中修订,在征管法修订案未下达之前,仍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限执行。
在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特区内的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程序,按《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特区外的其他市、县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程序,由省级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各市、县电信企业购置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核,方可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且该集资建房项目已报经同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视同购买公有住房,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未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项目。其房屋权属转移按购买普通住宅征税。
各市县联社发生正常的各项费用首先必须从按规定标准向基层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采取核定所得税带征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所得税带征率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下表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的税额。
由于即开型中国福利彩票是由各市县的募捐委员会组织销售并在销售地兑付中奖奖金,所以应由支付中奖奖金的各市县募捐委员会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77号 2000-5-31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避免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现就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取得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房产权并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应按规定征税,但考虑企业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各直属地税局审核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军队、武警部队办的服务社、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使用的土地,专为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和出租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现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下表现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各市县局应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程序和方法,对确实不能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具有《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凡未按规定输减免税报批手续的,限于2000年6月30日前补办,在规定期限未补办手续的,一律先行征税。今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镇政府所在地调整为镇的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也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农(林)场工人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每一个直属地税局只能开设一个保证金专户;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立即存入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户要实行专人管理,退还保证金时,必须经直属地税局的所得税科、股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发售彩票和举办有奖游艺的企业和个人发放给员工的工薪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帐可查的,实行查帐征收;无帐可查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巩关依据当地工资水平,核定其工薪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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