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不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其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所在单位不予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建帐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各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还应按规定到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减免税审批统一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
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所等储蓄网点在当月履行扣缴义务后,由县级邮政局在次月五日内,汇总各网点的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入中央金库,并统一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对华夏证券海口营业部和华夏证券海口第二证券交易营业部实施就地监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装修费用(单项)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据实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原省财税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琼财税[1999]519号)第二条 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享受免税的饲料,仅限于国税发[1999]39号文第一条所规定的5大类饲料产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对免税范围进行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免税要求的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最近,部分个体业户来函要求明确省内个体业户生产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1998]27号)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办法只适用于在海南岛内举办的外商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非应税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编造假报表,骗取荣誉和奖励者,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农民用现金缴税的,农税部门直接收取;农民用粮食实物缴税的仍直接交给粮食部门,然后由粮食部门负责与农税部门结算,粮食部门在接受农民缴纳的公粮实物后,农税部门应立即与粮食部门结算税款,使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关于企业单值将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企业将自用的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在按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时,其本金应以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价、市场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除由股份公司统一核算的海口电业公司、三亚电业公司、通什电业公司、儋州电业公司及海南电业中心测验所等以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其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下属公司,一律以各公司为单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全省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的“开发区”,从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对过去已征税的,不再退税。有些“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现再补充如下,凡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印花税,可从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如数抵扣。
对个人办学院、幼儿园,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办学校、幼儿园的收入额依2%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在1994年1月1日前已按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文件规定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优惠的,可继续享受,到期后一律恢复征税。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建成竣工的房产,不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要求明确有关政策。根据近几年我省部分市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地区部分建制镇的房产税继续缓征至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元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检查监督制度;主管领导负责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及执法情况,井负责处理重大的突发事件和较棘手的问题,同时建立值班人员与巡查人员之间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人情税现象的发生。
各市县国税局在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发票领用人当场在所领购发票上逐张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后,方能交付使用。对领用两个月后未用完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并剪角作废。
进一步明确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事权,正确处理省与市、县财政的分配关系,在保持市、县应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财政收入占全省收入的比重;完善政府间财力分配方法,合理调节市、县之间的财务分配,优化资源配置;调动省与市、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务必抓紧抓好对企业分红派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加强纳税辅导,不得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减免税收。
各市、县局要认真贯彻《通知》的精神,积极做好恢复l994年12月31前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工作。我省按规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由省局按财政部驻琼监察专员办审核落实的名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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