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为落实好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将现行16%、10%的税率分别降至13%、9%的改革精神,确保纳税人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的税率顺利开具发票。
按照总局工作安排,我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需要暂停部分业务系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暂停的业务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的发票上传功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计划。
为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方便纳税人在取消认证后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包括小微企业所有应税行为,较原来的口径增加了不动产销售额。税总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下同)以下免征增值税为其发生的所有应税行为。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普通发票管理系统、门户网站的网页投诉及局长信箱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2019年1月1日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需要对金税三期原国税、地税系统进行合并,以满足税务机构合并后的业务开展,将在2019年1月23日-31日期间停止办理所有内部与外部业务,完成应用系统并库的顺利切换。
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7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征管职责。
为了稳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起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实现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库合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于2018年12月31日上线。ITS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要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事项的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其亏损真实性的审计鉴证报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在市内就业密集区域或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域、选定若干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住宅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房屋由开发企业全自持,用于长期租赁。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后,网页版和手机APP的访问方式和用户体系不变,使用原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并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不受升级影响。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省局结合信用监管要求,在此次抽查中,将全省因未报送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纳入定向抽查对象抽取范围。
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请在10月31日通过互联网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进行税务机关名称和代码的网上变更(联网后自动完成);用旧版税控设备且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生变更的的纳税人,请于10月31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由原来规定的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办理转入手续,调整为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积极创新网上办税方式,组织建设了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办税端”手机APP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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