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受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
破产程序终结前,除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如有违反前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纠正。
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深化信息嵌入式实时互通共享,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从“网上可办”向“网上好办”的转变。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专项,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六新”突破。
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有关要求,落实相关退税政策。完善退税机制,切实增强退税时效性。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加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试点时间自通知印放之日起,期限1年。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于试点结束前上报省厅。省厅将适时牵头开展试点评估,加强运行分析,完善工作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经核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此项奖补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经济活力、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第一季度全省经济实现“开门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起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在标准内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在标准内凭据报销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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