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原国税或原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密码+数字证书(CA)均可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税相关业务的办理。公示公告、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政策查询、资料下载等功能无需登录即可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网上办税服务厅“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自我纠错后,不需反馈。对“待办事项”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在自我纠错的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反馈。
目前,我省主要依据以上政策规定计征契税。关于成都市地税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情况,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四川省地税局纠正。按照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解释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事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 16%、10%。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可以验证真伪,验证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涉税查询”模块进行验证,二是通过手机扫描票面左上角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做好兜底服务工作。做好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及其他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培训,做到熟悉“套餐式”服务的流程,做精电话咨询的服务质量,为新办纳税人解疑答惑,指导纳税人完成“套餐式”业务办理,如有必要,相关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
本次补丁涉及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稽核系统。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并成功扣款后,可以在例征期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进行申报更正和缴纳功能。目前仅开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更正功能,具体操作指南参见《网上办税服务厅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更正操作手册》。
与以往相比,《新规程》新增加了各类发票、扣税凭证、备案资格、申报表主要栏次的比对等,基本上覆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所有发票和扣税凭证,所有申报表栏次,覆盖内容更全面、比对规则更合理、操作流程更优化、比对提示更详细。
河南省地税局2017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为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文件,现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您可登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dzswj.ha-l-tax.gov.cn/webroot/pages/home/index.jsp)全程在线办理清单中办税事项。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公布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发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河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河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进行适时调整;
《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共5大类81个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各地要认真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搞好服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预约办税使用方法:登录河南地税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点击“预约办税”即可选择时段和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业务,具体操作方法参见《河南地税预约办税纳税人操作手册》,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2。
为保障纳税人办税顺畅,在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原有网上办税服务厅将继续运行至2018年5月31日。新旧系统同时运行期间,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及系统运行情况选择办税平台办理涉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一批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业务范围为涉税信息报告类、申报纳税办理类、优惠备案办理类及证明办理类等4大类13个事项,其中:涉税信息报告类2项事项、申报纳税办理类3项事项、优惠办理类7项事项、证明办理类1项事项(具体事项详见附件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囯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加强督导落实。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困难和问题的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
加大招商引资考核力度。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
本办法所称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1]52号)、《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4]112号)同时废止。
对部分储备物资符合减免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准确区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和范围,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准确划分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和范围的,应照章征税。
政策一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执行;政策二按照郑州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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