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个税扣缴相关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完成了申报文件导入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的制定和模板设计,您可根据接口标准自行改造、升级本单位的工资管理软件,将本单位扣缴明细数据、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等转化为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报文,实现扣缴相关数据在企业工资管理软件和扣缴客户端导入模板之间的自动转换。
我局已开通微信、云闪付二维码扫码缴税功能,纳税人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在实体办税服务厅),使用微信、银联“云闪付”APP“扫一扫”功能,扫描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金三核心征管)生成的二维码就能办理缴税业务,欢迎广大纳税人使用。
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创先争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中州杯的,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已事先在合同中对优质优价奖励做出约定的,经批准后可从项目概算中列支相关奖励经费,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豫政办[2017]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经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25日。
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纳税人在一个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职业康复费用可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25%的比例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推广PPP、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建筑业重大项目上的应用。积极为建筑企业搭建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PPP、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特别在轨道交通、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取得突破。鼓励中标PPP、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省外企业与重点扶持企业开展合作,带动本地企业发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河南省、市、县、乡各级原国税地税机构已相继合并,新税务机构挂牌、落实“三定”、“金三”管户调整已经完成,自2018年10月31日开始,您的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原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职责。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银行账户名称和纳税人名称一致的纳税人通过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申请签订三方协议,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协议验证,不再需要携带纸质三方协议到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们收集整理并编印了《政府会计改革文件汇编》。希望本汇编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对政府会计改革实施有所助益。
有奖发票以各省辖市为摇奖区域,采取“两次”摇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原则上最高奖金10万元,最低奖金2万元。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对于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有效落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从以上分析,在政策方面以后肯定会越来越严,考取证书的目的不应当只是因为挂靠。通过考取证书可以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升职加薪的机会。挂靠是个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事件,在政策越来越严的当下,建议大家慎重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有关规定,现对《郑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地热水按省辖市8元/立方米、县(市)5元/立方米的税率从量计征资源税。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安排,2018年6月15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外执法和服务。下一步市、县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完成机构挂牌等事宜。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安排,“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合并,合并后单位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电话:0371-66767666,邮编:450008。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农业路办公区”,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电话:0371-65806567,邮编,450008。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税务系统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让纳税人“最多跑一次”。
纳税人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原国税或原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密码+数字证书(CA)均可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税相关业务的办理。公示公告、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政策查询、资料下载等功能无需登录即可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网上办税服务厅“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自我纠错后,不需反馈。对“待办事项”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在自我纠错的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反馈。
目前,我省主要依据以上政策规定计征契税。关于成都市地税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情况,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四川省地税局纠正。按照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解释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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