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有关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第十条及附件1相关内容予以废止,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2号)中第六条(二)、(三)款由报批类减免税项目,调整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请遵照执行。
程序、文书及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修订涉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按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以自己名义领取、开具发票,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修订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保障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明放暗不放、以审批依据未取消为由仍行使审批等问题发生,可以确保国务院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地,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明确如下: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您所需地税表单文书可直接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外部门户网站(http://www.ha-l-tax.gov.cn)查阅下载。河南地税服务热线:12366-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监测,认真筛查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等异常情况,及时安排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同时各地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第一时间向省局反映。省局也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省局制定了《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见附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办税服务厅要公开告知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办税事项,落实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等“涉税服务九项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从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辖市、县(市、区)以2013-2014年两年实际负担的出口退税额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上解中央财政。
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确认,按要求做好进项税额转出工作。
上述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成药生产”(代码:C2740)执行。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未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试点范围,未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试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减征、免征车船税的船舶,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地方海事机构在办理登记或年度检验时,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填报范围。《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已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全面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税收管理架构。“一个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覆盖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我省国税系统一向把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放在依法行政工作的突出位置,持续深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总体目标。通过“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整合政府行政资源,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推进政府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和商事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减少办税服务厅等候时间,方便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现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离线自助申报软件(不适用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可通过本软件进行预申报,生成数据包,通过U盘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要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主营业务收入750万元、销售成本660.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6.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0元(销售材料);其他业务成本12000元;营业外支出为2000元,其中环保罚款500元。2014年利润总额8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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