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部网站、“税务通”、“微博”、“微信”等现代化信息平台,为纳税人无偿提供政策宣传、专业化咨询服务、办税辅导,建立咨询服务需求收集、分析、响应机制,及时提醒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纳税人领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到期未使用的不得再行开具,否则视同违规开具发票处理。同时,未使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按原规定执行。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深化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做好信息维护、数据分析监控、协查函件处理等各项工作,实现汇总纳税企业各类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
做好新版营业执照管理使用。从2014年3月1日起,各级工商机关对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5年2月28日前,要完成对2014年3月1日前存续企业的新版营业执照换发工作。
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
为进一步优化坐席资源在热线咨询峰谷时的科学配置,加强坐席人员税收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答复质量,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2月24日起,我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工作日上午提供人工语音服务的开始时间,统一调整为9:00。
对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省局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将其所有税种纳税期限和代征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季”。对后台统一处理后没有变更成功的,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
假发票、无效发票原则上由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因申请人原因无法收缴的,应保存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及假发票、无效发票复印件;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
在我省境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局管辖范围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发票。
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受理资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撰写调查报告并由2人以上正式税务人员签名。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纸质资料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相关信息录入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
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试点纳税人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公布的票种、票样和适用范围,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发票种类,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发票。
廉洁高效。坚持反腐倡廉和税收中心工作相结合、加强教育与严格监督管理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促使干部职工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端正党风政风行风。2009年以来全体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汇编公布阶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1日)。各级政府汇总整理继续有效、修订或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文书受理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分别在《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制作回执连同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税收票证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试点纳税人移交确认等征管衔接工作。地税部门在征管过程中新发现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纳税人的,要立即移交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移交户数与国税部门确认情况不一致的,双方要主动沟通协商,认真分析原因,分类研究处理,确保实现无缝对接。
为使业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有效实施,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特制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领军(后备)人才具体培养方案》。
1998年11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以下简称《1998年座谈纪要》),至今已适用十余年,其中有些规定已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各市注协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事务所法规库的推广和使用,并做好事务所用户的指导和促进工作。省注协将定期考核事务所使用法规库的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注协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设有党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网站首页开设“党建专栏”栏目,用于提高事务所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交流党建经验、展示党建成果、报道党建动态、宣传党建先进的平台。a类会计师事务所“党建专栏”栏目与网站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成立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省注协秘书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各部室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注协考试信息部。
对于该项举措出台的起因,郑州市地税局如是介绍: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对账制不健全的纳税人以及连续盈利但账面长期不分配红利的企业,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真实的分配情况,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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