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省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至2008年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22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通行里程接近5000公里,全省109个县(市)中有99个通达高速公路。由于线长面广,纳税地点不统一,管理方式各异,近年来高速公路税源管理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对《证明》的管理应按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登记、领用、注销及审批制度。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据《证明》;对未发生开采应税矿产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证明》;开据《证明》的销售数量,不得超出纳税人实际缴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通过本通知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工作实际省局对转发或制定的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局要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的存档,并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企业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复核或复查,以防止税收协定执行风险。
企业应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的要求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也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主动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此次专项工作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对总局、省局督办的企业,以稽查为主,采取税警联动的方法,重点打击,以点带面,带动专项工作整体突破;二是对省局下发和各地自选的疑点企业,以及对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各地市组织核查,可以采取稽查或者评估的方式开展,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整理、汇总数据和材料,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总结报告包括:当地享受两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核查情况、核查成果、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及对下一步强化优惠政策管理的建议。
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本次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强化增值税管理,堵漏增收”的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协调税源管理、信息中心、稽查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此次专项评估工作。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认真做好总局安排的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和检查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省局下发的122户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和其他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和数据分析工作开展检查。
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定,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现将省局已核定的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该计税价格自8月1日起执行。
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由每户每年450元下调为每户每年400元,已收取2009年7月1日以后维护费的,应按月折算将差价退还相关企业或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
我省涉及109户白酒生产企业,品牌1400多个,各地要克服困难,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有效组织好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按时完成。
河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省地方税务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附件三)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失效。
在预缴期间按年度预计减免税额确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如果年度纳税申报时,实际减免税额大于预计减免税额,且超出原审批机关权限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报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
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核,对清算资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清算资料不齐全或分期开发项目在5年以上的,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
省局数据分析小组经过分析,形成了《税收管理薄弱环节数据分析报告》(另行下发),共17类指标和4131个具体疑点。为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分析报告中的疑点问题,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核查评估,促进堵漏增收工作。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河南分行新增的分支机构(见附件1)和变更的分支机构(见附件2)名单明确如下,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实施税收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技术、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务必于2009年6月2日当天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工作,升级期间应通知各县(区)局用户暂停客户端连接,有关升级办法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文档》(附件1)。申报系统升级时间由各地按照不影响正常申报、审核工作的要求下自行安排。
各地应迅速组织人员学习掌握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我省是煤炭生产大省之一,煤炭的产量、销量逐年平稳增长,炼焦用煤作为煤炭中较为稀缺的品种,其储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各地应认真学习掌握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结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