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并督促、指导其于8月15日前完成扣税软件的修改、调试等有关工作,保证8月15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国家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抓紧做好文件传达工作。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通知》对利息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政策精神和贯彻意见等进一步作了阐述和明确。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涉及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客观地报告省局。
各地市国税局要本着为纳税人作好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银联部门,按照加强合作、规范管理、优势互补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代征税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纳税人自愿、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互动协作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利用12366网站短信平台加强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沟通,更好地为纳税人提方便、快捷的信息提醒、告知和互动服务,省局制定了《12366网站短信平台维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坚持税源清查,尤其是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中的个体租赁户要进行一次“拉网式”税源清查,重点清查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租赁户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无漏征漏管等现象。省局将通过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各分、支公司、营销部收取的应税保险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河南省分公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其他税收由各分、支公司、营销部向各县(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实行退税机关、退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三级管理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征、退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征退税衔接和信息共享,强化对出口企业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日常监管、核查工作。
在今年10月份企业第一次申报退税期间,各地应在申报场所设置专门咨询服务窗口,抽出精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业务的骨干,辅导纳税人填报申报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协助纳税人完成退税申报工作,从而保证政策执行有序,衔接顺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凝灰岩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7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基层退税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应针对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帮助出口企业分析单证收集迟缓的原因,督促其及时进行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小麦是我省主要粮食品种,产量占全国小麦产量的四分之一,做好小麦收购工作是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一件大事,是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一是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积极与粮食收购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我省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其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推行一机多票工作将于5月底结束,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和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分别统计原有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收缴情况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授权情况,登记《废旧物资一机多票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4)。
《税收分析评估监控管理系统》具有较为强大的增值税查询分析评估和监控功能。该系统研发推行后各地要充分利用该系统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服务,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增强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要建立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适时发现、及时督促、依法认定、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到位。
省注税中心编制控制数10名,国、地局各5名,人员分别从省国、地局现有正式人员中调配,人员隶属关系不变。为保持工作连续性,省注税中心现任主任、副主任及正式工作人员暂不变动,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不变。
为方便您法定节假日办理涉税事宜,我们将为您提供预约服务。您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前与我们预约,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服务。请注意当地国税机关公告的服务电话,您也可以登录我们的网站(www.12366.ha.cn)进行查阅。
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税收清算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清算评估工作。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税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遇到税控盘发生丢失或损毁造成无法取得税控盘上开具的发票数据时,开票单位应在当月22日前完成存根联补录工作,并对丢失或损毁的税控盘在税控系统中进行“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损毁”操作。
各省辖市局要将四部委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及省局的工作要求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密切与地税、财政、信息产业、质监等部门配合协作,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协同推进此项工作。
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申报备案。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报送的财产损失等备案事项中若包含有某营业机构的涉税事项,则该营业机构应同时就该涉税事项于4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文)和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指导,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指导,督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中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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