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省局正组织开发《税收分析评估系统》,其中包括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分析评估功能。在此系统正式运行前,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推行方案、操作规范>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136号),继续抓好出口退税监控预警系统的应用工作。
充分利用报纸、12366网站等媒体,纳税服务小册子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在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申报表及填报要求、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如实申报应承担的责任等予以公告,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度;及时发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资料,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通道。
省、市级税务机关主要加强从宏观层面进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分析预警,定期通报有关数据信息,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通报的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再进行进一步的测算分析,并针对筛选出的异常企业进行评估处理。
省、市级税务机关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分析预警,定期通报有关数据信息,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通报的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再进行进一步的测算分析,并针对筛选出的异常企业进行评估处理。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解决。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地要结合各自征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
按月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按季缴纳税款的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取消基层报送报表85张(见附件1)。这些报表一部分总局进行了清理兼并,一部分省局在电子税源档案系统中能自动生成,79张不再报送,6张需要在电子税源档案系统中并轨运行止6月底。其中流转税处17张、所得税处7张、国际税务管理处15张、进出口税收管理处6张、征管处4张、计统处28张、稽查局8张。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违反本规范从事涉税业务活动二次以上的,协会提请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处停止其从事涉税业务半年以上的处罚。
关于《通知》第六条,未达起征点户属于定期定额户范畴,确认未达起征点必须经过定期定额核定税款的程序,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持“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是CTAIS软件中计算机自动定税模块的配套文书,目前这一模块正在部分省市试点,我省尚未启用,因此,在我省启用这一模块之前,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领会其精神实质,按照新调整的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积极督促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设置帐簿,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定期定额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5]34号文件关于限期收缴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的要求,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务必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工作。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有关政策精神,对嵌入式软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退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税,并将嵌入式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企业户数、成本核算(是否单独核算)、应退税额等)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发[2002]3号)同时废止。
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凡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地方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而发生变化的,应由所在铁路分局上报省地方铁路局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确认。省局也将定期对全省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认定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中烟公司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统一核算,按照2005年度中烟公司本部或各烟厂销售收入占中烟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成比例(见附件1),在确保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2005年入库的所得税款基数的基础上,对超出基数部分的60%按照分成比例在各烟厂就地预缴。
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政策业务问题,各市国家税务局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收系统等方面的问题,与信息中心联系;有关综合征管软件等业务问题与征收管理处联系;如有计统、会计核算、税收票证、征收管理等问题,与计划统计处联系。
《办法》第六条所称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我省规定为:城市街道、都市村庄、商品批发市场、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村庄、农贸市场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基层税务人员学习相关规定,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各级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查处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应按权限进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同时,将查处情况与处理结果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为多种不同退税率产品,在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分配率计算核销差异过大时,应按《核销情况表》中不同产品的“上期实际耗用进口额”和审核系统相应产品“上期实际出口额”分别确定实际分配率,进行上个核销周期退(免)税的核销。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暂按实耗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具体申报手续、流程等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电子化管理规定等另行制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仍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因财税[2006]139号附件清单税则号码有误或遗漏,造成出口企业没有办理备案的有关出口合同,允许出口企业按照财税[2006]145号补充通知精神,在2006年10月13日前按照豫国税函[2006]313号要求补办备案手续,新增《合同备案申请表》应随原备案手续一同编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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