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较大损失是指净损失额超过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总额20%的。净损失额为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净损失。
办税服务厅“有诉即办”服务专区受理内容:1.纳税咨询;2.办税指南;3.服务投诉。受理方式: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有诉即办”服务专区现场受理。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期期末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不足以缴纳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
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缴纳商品住房契税且符合补贴范围并在2022年11月10前申报补贴的纳税人,按照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大数据在政务服务、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建成1000个以上大数据应用场景,打造100个以上创新性强、应用范围广、业态模式新、推广价值大的大数据融合应用典型案例。
增量房居住(购新房)所需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户口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本人亲自来)、银行卡或现金。
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服务,提高跨省税(费)款缴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在前期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的基础上,决定于通告下发之日起在河南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各类企业要努力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工资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
在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基础上,在全市办税服务厅试点推行“两个一律”,即:凡属于市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但不是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范围内明确要求的其他证明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数据交换获取涉税信息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凡属于市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但不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范围内明确要求的其他证明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数据交换获取涉税信息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支持煤电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煤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决策部署,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带动形成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对纳税人实施相应奖惩措施。
为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等(统称行政相对人)了解纳税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风险点,进一步降低行政相对人的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2022年度服务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部署,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梳理出常见的违法风险点,划分出了风险等级、产生原因和防控措施等,帮助行政相对人降低涉税风险。
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8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9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积极应对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确保全省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愿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省注协要求,提供综合评价相关信息并报送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注协负责对本地事务所提交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
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研发线上信用贷款产品,创新“豫正贷”“政采贷”“电力贷”“税易贷”等应用,扩大知识产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支持中小微服务业企业融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近年来,我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尤其是网络直播带货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迅速。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会同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精诚精细推进税收共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网红及直播带货行业的税收管理。
增强政务数据共享技术支撑能力。拓展政务服务外网覆盖范围,提升数据共享网络支撑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增加平台用户管理、数据申请、供需对接、数据回流功能,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全省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政策分析,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积极开展搬迁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效应分析,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提升税费优惠政策效果,推动搬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财政厅已完成了开展《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意见征集,力争将条例修订列入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强化土地厂房支持。对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保护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研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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