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信阳市区内(含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高新区、南湾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下同)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且符合信政办〔2022〕39号文件补贴条件的购房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辖区内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2021年度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其中焦作市11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评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TSC5级(最高级),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现将《“办税不找人”税务事项网上办清单》、《“办税不找人”税务事项掌上办清单》、《办税指南及最多跑一次清单》告知如下,如发现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与清单不符的,请与市局纳税服务科联系;如发现税务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请与市局党委纪检组联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加快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为更好满足郑州新市民在创业就业、安居、医疗、养老、教育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强化金融、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政策的协同性,提升我市金融服务的均等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落实上级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减免、科技金融贷款、高企培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当年被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奖励2000元。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豫建联办〔2020〕1号)和建筑业“十四五”规划,锚定“两个确保”目标,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快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精神,现就开展电子劳动合同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筑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民生底线,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将没有储备粮油库存对应的储备贷款及时归还农发行,保持储备粮油贷款和粮油库存值一致,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完善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信息查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等功能,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平台服务普及率和便利化水平。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行业协会的联动作用,拓展能源、交通运输、物流、税收、贸易、电子商务、建筑工程、家政服务等行业信贷产品,创新开发招投标、政府采购、供应链、特色商圈等场景信贷产品。
自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延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有效级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
鼓励银行业机构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提供贷款延期、宽限期及续货、减费让利等优惠政策,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
凡在2022年6月17日至9月80日期间在我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且缴纳契税(以完税凭证所载日期为准)的购房人,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每套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中不得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为积极响应国家“服务于民、让利于民”号召,有效缓解居民因疫情造成的生活压力,切实使广大群众享受政策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将兰考县范围内商品住房契税缴纳补贴办法通告如下: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原则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上限标准给予小微企业20%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工程按照5%上限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顶格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2022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部退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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