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决定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各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凡在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纳商品房契税(以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的购房人,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2022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1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次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过3—5年努力,平台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力争引进国内外优势平台企业30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本省平台企业100家左右,在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物流、文化旅游、大宗商品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行业领先的平台企业,金融、科技、数据、信用等配套体系进一步健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全国稳住经济大盘作出河南贡献,根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个人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500元,夫妻每月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
推进存量房屋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现有公租房准入退出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合理谋划实施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已建安置住房中群众自住以外的住房,可采取政府回购、回租等方式盘活转化为保障房。
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注册会计师作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中小企业经济信息质量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统战部年度重大专项工作安排,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现就开展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县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辖区内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2021年度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其中122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评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TSC5级(最高级),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银行要加大金融支持“三有一持续”工作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推动形成各级重视、各界关注、各方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加强农村信用观念培育,促进农村信用环境持续改善。
为做好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为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注协决定抽调部分执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参与今年的业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在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要注重防范税收风险。为保障您的留抵退税事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风险作如下提示提醒。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5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6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头雁企业规模能级显著提升,力争新增千亿级企业2—3家、百亿级企业20家左右、10亿级新兴企业100家以上,带动5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一批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现代化产业链,群链主导力显著提升。
加快上级助企纾困政策惠企直达。按照“第一时间+顶格优惠”原则,从优从快、用足用好中央、省市出台的减免缓缴、减税降费、减本降负、用工保障、金融支持等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并通过新县“企业直通车”平台强化惠企直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近年来,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比持续缩小,但与全国相比,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差距逐步拉大。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十四五”我省农民收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目标,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更好地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就加强金融支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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