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等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并在平台所在省(市)税务局备案,以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可以在黑龙江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予以公示,见下表:
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以及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推动市地网约车政策落地,并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网约车需求,促进网约车上线运营。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90%。
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将好事办好。
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具体内容为:建议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对自贸区内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按照引进人才工资薪金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自贸试验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人才薪酬奖励。
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新引进并落户的正高级职称人员(45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双稳基金贷款政策时限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投放期限同步延长,重点支持企业推送时间截至12月10日。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关于“建议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一律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和“建议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政策。
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如您属于年度汇算补税人员,请依法诚信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否则可能因逾期申报产生税收滞纳金并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如您属于年度汇算退税人员,请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退税申请,及时享受国家改革红利。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包括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和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大对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惩戒力度,对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扰乱行业执业环境,执业质量低下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我省各类优秀人才创业发展,2017年,与省委组织部共同梳理了我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15条。
经了解,广西税务部门未出台“将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视同于当地农民的自产自销”的税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边民销售的农产品并不是边民自产的,因此,不能视同自产自销商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
参保居民未在规定延长期间内参保缴费的,应当一次性全额补缴个人和政府补助部分医疗保险费800元,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和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根据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可减少自主查找、筛选适用税收政策的学习负担和时间。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
为了更好发挥税费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可汇总推荐企业名单,由省级财政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别提供给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全省重点支持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池”)。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确保所推荐企业信息填报的完整性。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申报缴费次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绥芬河市红十字会确定为2020年度第五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现将2020年度第四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为2020年新增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强调查宣传和问卷宣传,尽可能提高调查样本数量和问卷填写质量,确保调查取得预期效果。各地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疫情防控期间,银保监会在出台系列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时,对不良贷款认定、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等方面监管考核容忍政策作出进一步强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等的投入,降低不良贷款考核要求,支持从业人员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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