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银保监会在出台系列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时,对不良贷款认定、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等方面监管考核容忍政策作出进一步强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等的投入,降低不良贷款考核要求,支持从业人员尽职免责。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发挥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引导、撬动作用,促进企业和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按市场规则合作,形成倍数效应,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收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我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纳税人采取“尽可能网上办”方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避免在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经济畅通运行,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各单位要利用多种信息渠道例如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微信群等,广泛宣传告知纳税人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申报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安排部署,省税务局决定,2020年继续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层层压实责任,妥善处理减征政策各类问题,不得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宗旨,助力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短信、编发业务指南等方式,集中宣传辅导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使每一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及时了解政策内容、享受条件、申报方式和注意事项,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
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级政府自行解决。市本级及各县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关于“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现予以公告。
各县(市)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现将2020年度黑龙江省第二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现将2020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为2020年新增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第三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有意向成为志愿者的各界人士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填写《黑龙江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发送到电子邮箱959618891 qq.com或者将申请表报送到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纳税人可通过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可拨打全国统一热线1236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解答您的咨询。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五部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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