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18年,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服务中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8年度黑龙江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有关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9%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各级财政、税务、人社、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政策落地。
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政策落地。
2019年4月1日前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维持原征收方式不变。新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
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当前国内国际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一项重要改革。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理解并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税务局决定,2019年继续在全省税务系统深入开展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规范网站域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域名变更为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特此公告。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属我省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受省政府委托,由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请用人单位认真做好统筹部分缴费基数计算工作,及时准确申报缴纳费款。
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减少纳税人现场等待时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发了网上预约排队叫号系统。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相关办税服务厅等待办税人数、等待时长,并可实现网上预约排队叫号。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本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要求,现就上浮标准广泛征求意见,我省企业或个人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2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省财政厅
按照《通知》第三条授权,经省政府决定,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减税降费有关政策,可以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拨打12366进行查询,也可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咨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方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个税扣缴相关业务,更好的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以下简称扣缴客户端),现将扣缴客户端下载地址通知如下:国家税务总局黑龙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左下角的软件下载,或直接点击:http://www.hljtax.gov.cn/col/col4954/index.html,进行下载。
尚未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请尽快于2019年1月22日前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或网页)、电子模板或纸板表格等方式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纳税人在原国、地税任一方进行过管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调整),若现在使用原签约成功的三方协议账户进行缴税时提示失败,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三方协议的重新验证。
为了适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需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将本月纳税申报期限由2019年1月15日延长至2019年1月17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参与本期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在线访谈栏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大家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新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开始正式实施了,那么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怎么扣?
税务机关及征费部门以外的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平台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具体信息内容以涉税信息目录及具体信息项目(模板)所载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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