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内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要严格按照财税〔2009〕124号文件和组织章程规定,加强运营规范管理,特别是在全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中,要全面规范受赠财物管理和公益性票据使用,严禁逃避缴纳税款或弄虚作假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
现将2019年和2020年度黑龙江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进行公告(见附件)。纳税人2019年度、2020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如遇需换发执业证书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等情况,请将原执业证书邮寄回财政部门,并将事务所收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附上,财政部门在审核后,通过邮寄方式将换发的执业证书邮寄给会计师事务所。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在“发票领用”模块下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发票。税务机关将委托邮政部门,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送达,让广大纳税人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可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在【我的消息】-【纳税人信息】模块查看纳税人状态是否为停业状态,系统未体现停业状态或者需要继续停业的,可在电子税务局【停业登记】模块办理。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支持。全省各级财政要在指定单位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最大可能采购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请纳税(缴费)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为有效减少人员集聚,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自助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渠道,减少赴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稳步推进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请通知需要由您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于2019年12月末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员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员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您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办税人员如首次进行实名办税,通过进入扣缴客户端界面,选择实名登录,输入办税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账号和密码,或者选择个人所得税APP扣缴客户端,扫描二维码方式进行登录。按系统提示,输入扣缴单位纳税识别号和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便利纳税人查询、核对全国范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黑龙江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了明确新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公告规定:“各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不再索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只需输入车辆相关信息,若‘子系统’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若‘子系统’未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或缴纳税款再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黑龙江省税务局互联网网站于8月29日18时进行了改版升级。改版升级后,网站将以全新的面貌为您带来全新的服务体验。改版运行期间,网站个别栏目、页面可能出现问题,我们将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现就具体征收标准和相关事宜作如下决定:
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解决企业“缺信息”问题。完善中小微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黑龙江省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信息系统,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政务信息互动服务平台建设,增设应用程序和微信公众号,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渠道。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通税务系统窗口服务“最后一公里”,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哈尔滨市非住宅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以批量评估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技术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方式对我市非住宅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定期进行数据更新,为我市税务机关征收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制定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2018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8月31日,可登陆《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系统》(http://www.hljcl.org.cn/)网上申报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申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号)的要求,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调整如下
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各地要切实承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调整公共预算支出结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等多种措施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严格内控管理、防范基金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电子税务局域名变更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规范域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域名变更为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
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18年,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服务中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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