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税制全面实施,进一步辅导扣缴义务人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工作,省税务局决定对我省扣缴义务人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开展线上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方便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8年12月31日12:00升级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及网页版,欢迎广大纳税人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其它5项还可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推进市委市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老百姓买卖房屋申报纳税,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开发了房地产交易税收多渠道网上办税系统,从即日起在哈尔滨市区推行使用。
设立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支持外贸优进优出、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下载路径:“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官方“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App”,下载安卓版本或IOS版本)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现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导入接口标准予以发布,扣缴义务人可根据接口标准自行改造、升级本单位工资管理软件,将本单位扣缴明细数据、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等转化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电子报文,实现扣缴相关数据在企业工资管理软件和扣缴客户端导入模板之间的自动转换。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现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导入接口标准予以发布,扣缴义务人可根据接口标准自行改造、升级本单位工资管理软件,将本单位扣缴明细数据、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等转化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电子报文,实现扣缴相关数据在企业工资管理软件和扣缴客户端导入模板之间的自动转换。
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等至三等土地,分等税额标准保持不变;四等至十等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分别下调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和大型旅游景区用地下浮一等确定分等税额标准。
拓展资本市场奖励。一是对推动我市企业首发上市、挂牌成功的证券保荐机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额度的0.5‰给予奖励;二是对推动我市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等再融资和在哈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的证券保荐机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升级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在公办校统筹安排。
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1.190.246.3:6362/sbgl/a/login或登录“黑龙江省残联”官方网站点击“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服务系统”,开放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上午9时至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请各用人单位及时做好2017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已于10月25日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建设信息化监管体系,构建互联网信息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APP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质量安全、关键节点等实施智能化动态管理,全过程准确记录项目建设各类数据,实现监督执法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
为了方便广大扣缴义务人操作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现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用户手册予以发布,请下载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广大扣缴义务人能够更便捷办理个人所得税网上扣缴义务,从10月1日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现在线升级,新办用户或在线升级失败的扣缴单位可至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客户端安装包。
采用自行转换方式的纳税人在财务会计软件填写完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导出后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系统,进入“财务报表”模块,点击“导入”按钮,将财务会计报表导入电子税务局。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将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套餐式”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如有疑问,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我们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不断提升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同意你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管委会在《方案》中确定的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见附表),该标准自2018年1月1日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结合伊春实际确定了了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式样见附件1)。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在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和宣传。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成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印章。同时,原“七台河市国家税务局”“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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