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鹤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鹤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在查在办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接续处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2)要求,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办公室”印章。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发布。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成立。根据《关于启用国家税务局伊春市税务局印章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印章。同时,原“伊春市国家税务局”“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成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印章的文件规定,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印章。同时,原“鸡西市国家税务局”“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对《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第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黑龙江省国税局网站、原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jms.hl-n-tax.gov.cn/col/col6570/index.html)、原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old.hljtax.gov.cn/tax/ww/col/sdj/col203318.html)停止使用,各项业务查询、涉税办理以当前网站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成立。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印章。同时,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仅涉及机构名称变更和国税地税合作、信息传递的内容,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成立。根据《关于启用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章的通知》(税总办印函〔2018〕8号)规定,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印章。同时,原“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100元。
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6月15日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互联网站同时启用,网站“信息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板块部分内容尚在调整,相关信息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邮政电信发票》、《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以上2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黑地税发〔2016〕8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和宣传。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提供的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成立。根据《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章的通知》(税总办印函〔2018〕8号)规定,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章。同时,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原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互联网站正式启用,网站内容正在陆续调整。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遺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收收入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信息应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监管工作质量,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提高税收风险管控能力。
2017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努力营造“审批少、流程优、效率高、服务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关于《提案》的反馈意见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我局将把您的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反映,并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社会资本办医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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