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定于2013年6月1日启用,届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将按照升级后的打印软件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6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地)国税局及试点县(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负责收缴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房地产业市场现状和征管实际,现就调整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应报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县(市)地税机关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税机关进行审批,报市(地)地税机关备案;区地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地)地税机关,由市(地)地税机关进一步审核后上报省地税机关进行审批。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公布的地税系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地税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现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哈尔滨市慈善总会2011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附后。
凡在我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及依法负有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机构或组织,均属本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范围。
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或个人2012年度通过黑龙江省红十字会或哈尔滨市红十字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房地产业市场现状及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申报缴纳税(费)款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交通建设费清缴工作。煤炭生产企业要强化依法纳税、依规纳费意识,主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交通建设费清缴工作。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在初期阶段,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房地产。
自2012年6月1日起,对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制定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见附件):
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方式为:各区地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交易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审批办设立办税窗口,由税务人员直接征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地税发[2012]28号 2012.4.17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免税的,受托方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的明细等
使用POS和MIS系统进行财务管理尚未进行税控改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控改造申请,并作为申请印制非税控冠名发票的必备资料(追加印量时不需要重复提交),无税控改造申请资料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各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整理、保存工作。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账簿、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并接受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中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齐地税函〔2007〕35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6.5—20%调整为8—20%。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鹤地税发〔2006〕8号)及《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鹤地税发〔2009〕68号)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节约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的报送,节省纳税人的申报办税时间,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远程申报办税渠道,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申报缴税等各项涉税事项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