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6〕17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组织对2008年度森工综合利用产品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下发给你们,请依据检测结果办理退税事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重要性,本《通知》下发后,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企业开展调查,认真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局黑地税发[2008]52号文件精神,现对月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下属的外资企业(营业执照为负责人执照),主要从事免税化肥产品的销售,省内下设39个销售处,按照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配送方式销售化肥。
没有油气田企业的市地局,要以本《办法》为借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大型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深入分析,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大型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模式、办法和措施,构建专业化的大型企业税收管理体系。
对于无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提供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税款后,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跨市(地)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统一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月均营业(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达到5000元以上的,要按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测算、核定,对没有应税所得额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经审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所属的支行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同意其纳税申报上划到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出口退税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要增强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增强服务技能,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实行预约、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要创造条件在征期工作日内实行不间断服务,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的排队时间。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省局将于2008年6月1日将我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对审时限调整为210天。各地在审核退(免)税时要注意相关审核时限的调整,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7]113号)要求,市局对截止2006年底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各基层单位要认真组织人力对纳税人一户式档案资料中涉及土地使用税的内容进行核实,按照新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及地段等级范围确定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填写《房屋、土地、车船、资源情况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我省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 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 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财务管理规范,账簿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并且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要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保证企业所得税税负公平。
经审核,该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准予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表包括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其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照目前征管范围划分属于国税局负责的非居民企业,可暂不印制使用。
为适应成品油市场价格变化,省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汇缴成员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由1.05%调整为0.8%,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来,部分市、地相继反映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热费的价格与向商服等其他单位供热收费的价格发生了变化,收费标准不完全相同。为此,现将供热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重新明确如下:
为改善我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6〕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按照全国统一代码编制规则,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11006,手工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11007,第六、七位为年份代码随印刷年份而变动,发票号码均为八位印刷顺序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各级局要以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和文书,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自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与衔接。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科学、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方便相关部门调阅、查验,实现纳税人涉税资料数据共享。
凡挂我市牌照的车辆以及虽不挂我市牌照、但长期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的外地车辆(既“外挂车辆”),均应当在我市缴纳营运车辆税收,具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主管地税机关税款征收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车船税管理系统”的明细数据进行比对,确认该税款已经入库后,可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戳记。
凡为职工集资建房的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携带政府房改办批准的房改房批件、减免税所需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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