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
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黑龙江省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对中小微出口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牡公管发〔2019〕1号),规范核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每年1、2月份调整缴存人缴存基数,且只可调整一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梳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高效推动工作开展。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加大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力度,不断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扩大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持续推进“政策直达、红利得享”,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固根本、增信心。
用足用好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结合各类型企业退税时间节点,周密制定分类措施,优化办理流程,加强税企沟通合作,快速、有序、高效办理退税。加强退税审核和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为助力我省出口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的税收支持政策,省税务局整理了国家发布的出口退税政策相关规定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省政府出台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政策,供纳税人使用。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国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创新便民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有困难的企业、自由职业者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有困难的借款人,复产复工共同度过难关。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给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该政策与以往政策重叠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放宽至2年。
纳税人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银保监局。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负责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考核。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台资企业设在我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推动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我市冰雪经济领先优势,依据《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申请受理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相应险种缓缴申请业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1-202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加力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对符合《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各地区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健全科学规范严格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技防人防,通过信息比对、数据共享验证资格条件,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定期核查比对待遇申领,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加快推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税收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东北区域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税务局共同起草了《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深度赋能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政策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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