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黑龙江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1〕9号 2021-12-17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费申报缴纳业务,2021年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17时。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及时交接基础数据资料,共享相关政策法规,稳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和划转后征收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对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行业执行。
按照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黑龙江省税务局持续优化社保缴费业务流程,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社保缴费业务掌上办理。
凡与建设银行签约“批量扣缴费款协议”的缴费人,请立即确认2020、2021年度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费是否已经缴纳,未缴费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的,视同放弃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域名由https://hljgswsbs.gov.cn变更为https://fpxxt.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新域名自2022年2月25日零时起正式启用。原域名自2022年3月25日零时起停止使用。
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公告175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金税三期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从市级非重点企业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推送本级或下级稽查局组织检查。
聚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优化简化流程,推进更多涉税事项“网上办”“掌上办”,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
为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非接触的“掌上办”为主,网点柜面为辅。按照省、市最新工作要求,为保障缴费人资金安全,2022年各部门不再深入社区、村屯收缴现金,望广大缴费人周知。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废止《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全国一体化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电子印章载体和数据格式应当遵循与电子印章相关的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
本办法施行之前制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签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逐步实现存量证照的电子化,汇聚至电子证照库。中省直各部门应当加强本系统存量证照转为电子证照的统筹推进。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严决定前,应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口执法办案机构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列严决定并及时反馈。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同意列严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列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列严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严决定。
加快旅游市场复苏。支持景区开展门票优惠促销活动,对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门票售出价格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价格50%的,由市财政按照门票核定价格30%给予景区企业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为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非接触式的“掌上办”为主,网点柜面为辅。按照省、市最新工作要求,为保障缴费人资金安全,2022年各部门不再深入社区、村屯收缴现金,望广大缴费人周知。
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对于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措施文件发布单位应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本措施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望广大居民在缴费期内尽早缴费,避免因超过缴费期缴费,影响享受医保待遇。税务咨询电话:0454-8830331、8830332医保咨询电话:0454-8550076、86112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2号)。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除解除相关人员关系中,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他信息报告类涉税事项全部即时办结。
支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建立规范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丰富公共数据产品,支撑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机制,激发数据资源活力。
开展税收网格员“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是税务机关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更好满足纳税人需求,打通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加强税企沟通联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都具有积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名单内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公告
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00004_L02版升级补丁已发布(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两个版本),请下载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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