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完成自查报告,按照专项整治自查资料清单(见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021年11月5日前将所需提交的资料,按照相应要求打包压缩,分别发送至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和备案市州财政部门邮箱。邮件统一命名为“机构名称+专项整治+所在市州”字样。
切实改进作风。开展“百万市场主体银企对接三年行动”,建立金融机构定期走访服务机制,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压实目标责任。将综合保税区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所在地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参考,督促各地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发展目标,全力提升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中的排位。
我省考试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策,由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正常举行考试。为保证考生自身权益,请及时登录省财政厅公众网和考试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官网查看相关通知、公告,以免影响考试。
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任意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随州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由城市20%、县城25%、建制镇和工矿区30%,统一调整为30%。
根据《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的原则,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完成2021年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排名取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
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中关于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即对一户纳税人的所有事项负责的有关条款,打破税收管理员属地固定管户模式,将基层税源管理工作按事项、分团队管理,由“固定管户”向“团队管事”转变。
为深入推进全省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根据省会计高评办《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北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会高评办〔2021〕6号)要求,按照评审工作安排,现就年度水平能力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体申报资料按照《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报告可不提供,申请表格须加盖公章。
推进行业部门探索制定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范,完善科技伦理专家库,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自律自净作用,加强科技伦理和学术道德规范培训和引导。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分行已按要求完成代征系统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之间的接口改造及联调联试工作,其省内银行网点已同步具备社保费标准版上线后代征我省个人社保费的条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财政支持。以全省各级政府名义主办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主题活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要将扩大城乡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财政补贴相关资金优先用于补贴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按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书面向承办银行申请解除,承办银行按申请终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至住房租赁企业的一般结算账户。
会计人员登陆湖北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hubei.gov.cn),点击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查看信息采集须知、操作手册和注意事项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加大对扩消费促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根据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质效等,对2021年度增长较快较好的全省5强消费市(州)、10强消费县(市、区)和30强消费乡镇,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对象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见附件),以纸质版(需申请人手写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省注协注册部。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湖北省“楚税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操作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由省注协统一组织。现场检查将于9月上旬至10月下旬进行,11月至12月开展检查结果的论证及召开惩戒委员会,12月底前将惩戒处理结果上报中注协。如有特殊情况,检查工作将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
登录电子税务局——上方“办税中心”——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增消所综合申报”——选择“申报错误更正”——找到对应所属期点击“更正申报”。
“楚税通”主要包括“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模块,支持申报缴税、发票代开、证明开具、咨询辅导等136项常用办税缴费业务功能。
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
电子税务局:登录→【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
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快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工作,在原有网签备案系统中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线上住房租赁合同实时网签备案。
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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