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利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我省提供了委托邮政代开、线上代开、办税服务厅代开等多种办税方式,方便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发票开具与费用结算。
增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税前扣除。
近年来,国家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出台了大量的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减轻税费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能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企业从事牲畜、家禽饲养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稅[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无申请退税(费)”(简称“无申请退税”)是指退税(费)事项由纳税人申请办理转变为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纳税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和资料,全程网上办结的涉税事项。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无申请兑付”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督促。各地在开展“无申请兑付”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
如需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中一个或多个税种,请您使用新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聚焦服务优化,确保业务办理高效便捷,创新举措接续落地。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发展要求,我们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省“非接触式”税费事项达228项,“非接触式”办税比率达90%以上,其中网上申报98%以上。
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级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创新文化和旅游金融产品。运用科技手段赋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扩大信用贷款发放。
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税务管理及涉税事项办理中,切实保护台资企业和台胞权益。积极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国台办“31条惠台措施”、“湖北省惠台62条措施”,确保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受税收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襄阳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由城市20%、县城25%、建制镇和工矿区30%,统一调整为30%。
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系列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实施办法进行宣讲、培训,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本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个人账户配置标准、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门诊慢特病病种,以及门诊统筹和住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基金承受能力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销售方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鄂州机场项目建设如果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有关规定,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制定税企联动机制。因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申报表表样和填报规则变动较大,系统升级较为频繁。为保障纳税人申报无痛感,研究制定税务机关与企业联动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机制,确保税务机关申报表调整后,企业信息系统能够同步调整。
对于您提出的“继续降低物流行业增值税税率”的建议,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省税务局没有权限继续降低物流行业增值税税率,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今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落实力度,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制造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并认真听取有关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推动国家有权机关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阳光晒权,监督用权,促使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征纳关系,着力打造“阳光税务”。进一步加大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力度,并以此为突破口,做好其他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持续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企业重组采取股权收购方式,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对涉及营商环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全部由一分局负责受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窗口(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南郡大道12号市民广场,工作时间:8:30—12:00,13:30—17:00)。
分支机构注销“即时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