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可以直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无须再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表,有关困难情况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参考模板填写,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于纳税申报期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市场主体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张身份证办成事,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通过实名验证,无需再提供任何其他证照或证明资料,就可在税务机关办理。《清单》所列“一张身份证办成事”办税事项,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证明办理类5大类28个事项。
本次发布的《清单》为第一批事项,属于自然人可以“一张身份证办成事”的涉税(费)事项。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张身份证办成事”清单,将在下一批进行发布。武汉市税务局也将根据政策依据、办理条件、信息共享等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办税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停业登记、复业登记。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充分发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大力推行“容缺办理”“自主承诺”服务模式,同步办理事项所有信息均只采集一次,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州)级调剂向统收统支过渡,确保2020年底全面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享受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缓缴。如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2019年1月31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9〕7号),公布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共计1147件)的清理结果。经梳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78件,其中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5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0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省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决定,自2020年7月1日0:00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00止,湖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请领用、邮政寄递发票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让市场主体活下来、留下来、发展好,现制定如下措施。
为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省财政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以及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对《容错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在保障公共安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允许餐饮企业室外开设桌餐及“外摆位”,允许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允许大型商超临时占道促销。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将湖北省范围内应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2020年5月31日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6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着力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双向融合,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制定以下措施。
涉及房屋转租的,根据最终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程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为方便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自即日起,武汉市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省直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业务(网点地址可关注“邮储银行武汉市分行”微信公众号查询)。疫情期间未及时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全面清理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政策文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衔接,推动“非禁即入”落细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经研究,现将新修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WF-2020-K7201-0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WF-2020-K7201-02)示范文本予以印发,请于2020年5月25日起启用,原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