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根据“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办理有关业务。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更正申报)、缴税、代开发票、签订三方协议、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打印完税凭证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充分调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大专院校等社会力量,助力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委托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在全省范围内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具体通知如下: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居民养保缴费标准分十二个档次,由缴费人自主择档,具体档次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咸宁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因系统升级,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将于2019年12月31日16:30—2020年1月6日8:00暂停对外服务。
在武汉天河机场通关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继续在武汉邮局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申报时,关区代码由4711(武关快件)调整为4713(邮局海关)。上述业务办理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请相关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前办结关区代码4711下相关业务的申报、缴税等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以来,在广大扣缴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措施有效落地,减税红利惠及广大纳税人。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为确保纳税人明年继续及时、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您关注并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请您提醒单位职工,如果2019年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可抓紧在今年12月份发工资前填报信息,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补充享受本年度未享受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也请您及时在扣缴客户端下载更新专扣信息,确保职工及时享受。
第四条规定“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业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条款废止。
《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是保障办税主体身份真实性、保护个人和企业涉税信息及隐私的重要前提,能够有效减少申报差错,遏制不实申报。随着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的上线,请您留意实名办税方式变化,在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端完成实名注册,实现身份验证以后再行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为了切实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我局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式,帮助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把握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同时,我局也认真回应社会各界提出的政策问题,积极调研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
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为提高大病保险基金共济能力,以市(州)为单位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各地承办大病保险协议文本应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由于电子税务局数字证书(U-key)发行有效期为5年,目前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的数字证书(U-key)已到使用年限,在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时出现无法正常登录情况,对办理相关网上涉税业务造成影响。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
提交申请: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直接搜索“发票领用”或者在“我要办税——发票——发票领用”模块中提交申请,填写发票种类、领购数量,按照要求填写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收件地址。
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新购房契税缴纳手续,在全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式’管理平台”上线运行之前,请新购房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天门市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契税缴纳事宜:1.购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原件;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产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